法院给诉讼时效划了五条大杠子,好让咱们市场主体心里有底

最高法院刚刚给诉讼时效划了五条大杠子,好让咱们市场主体心里有底。 先说租赁合同这档子事儿,宁安市供销综合商场跟牡丹江天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打官司的时候,最高法院直接就把租赁期满那一天定成了计算时效的起点。这合同虽然写着连续十二个月算租期,但不管咋说,租金都是按整个合同一口气算下来的。再说天宝公司还得把房子交给人家呢,这买卖不算完债务也不算完。所以法院把租赁期满日当作时效起跑线,这个决定是没问题的。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跟六安市金安农业生产资料公司的金融借款纠纷也挺有意思。这案子给咱们提了个醒:债权转让之前要是时效就没了,哪怕你后来搞得多热闹的催收公告都白搭。那个法释〔2001〕12号文虽然给了金融资产公司一些特权,让他们可以发个公告中断时效,但这也得是在债权还没过期的时候才行啊。 农行六安分行在把债权转给中国长城资产之前发了个《安徽经济报》的公告,结果法院说因为债权早过了两年时效期了,这公告根本不算数。所以说那些啥催收、发报纸的招数都得赶在时效过期之前使。 还有海东市平安区司法局跟海东海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抵押合同纠纷也告诉咱们一个理儿:只要大债权人的权利还在时效期内,小保证人拿“保证期间过了”当挡箭牌那就是白搭。司法局想免责是吧?二审法院一看主债权根本没过两年时效期啊!你那“保证期间已过”的理由就站不住脚了。 山东博斯腾醇业有限公司跟盈德投资(上海)有限公司的供用气合同也挺特别。最高法院这是头一回明着说了:虽然最后没打赢官司被驳回起诉了,但只要你去法院告了一状主张权利了,这就算是把时效给中断了。 2016年6月22日那天,博斯腾公司就因为供用气合同的事儿把盈德公司告到昌邑法院了。这时候主债权还在《民法通则》规定的两年时效里呢!虽然后来被驳回了起诉没下文了,但那个去法院告状的行为本身就说明权利人为了讨回这笔债有多着急、多上心。 云浮市亨达利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跟潮州市亚太能源有限公司因为破产债权确认的事儿也闹到了最高法院再审阶段。这事儿再次强调了一点:要是连这笔债到底存不存在都搞不清楚的话,法院也懒得再去管它过没过时效期了。亨达利公司说自己卖了207万多块钱的煤给对方可呢?人家既没签书面合同也没留下口头协议的一点痕迹!一审二审都没给这钱确认下来。 既然连这个基础事实都说不清了,那还查什么过没过两年时效啊?直接“跳过”审查吧。所以说市场主体得好好琢磨琢磨这些规矩:手里得有铁证如山才行;时效的起算、中断、重新计算都得有法可依;要是证据拿不出手,法院连看都懒得看你这趟诉讼链的长短。 现在这诉讼时效的红线已经划好了:证据充分是前提;计算必须严格依法;没有证据的直接“跳过”审查。大伙儿要是吃透了这几个要点,就不怕在漫长的打官司过程中因为一些小细节没注意到而输得一败涂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