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高院披露家庭借贷纠纷案:190万元转账未立字据 儿子诉父母还款被驳回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通报一起家庭成员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原告小林将父母诉至法院,声称父母因家庭开支及共同经营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其口头借款190余万元,后经多次催讨未果。

贵港市平南县人民法院一审、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均驳回其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据了解,小林在起诉状中陈述,自2012年起陆续向父母转账,用于支持家庭生活和生意周转。

2024年因自身资金需求,他通过当面沟通、电话联系等方式多次催促还款,但父母以各种理由推脱。

小林遂将父亲老林、母亲老夏告上法庭,请求判令二人共同偿还借款本金及约定利息。

案件审理过程中,争议焦点集中在双方是否存在真实的民间借贷关系。

平南县法院指出,认定民间借贷关系需满足两个要件:一是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二是借款已实际交付。

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需使待证事实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方可完成证明责任。

法院查明,小林虽提供了银行转账凭证,但凭证中均未备注款项性质,也无借条、收条等书面证据佐证。

更为关键的是,从2012年转账至2024年起诉前的十余年间,没有任何证据显示小林曾要求父母还款,或父母曾偿还本金利息,这与民间借贷的一般交易习惯明显不符。

小林提交的另一份证据是母亲老夏于2024年2月出具的还款承诺书,但该承诺书仅有母亲一人签字。

庭审中查明,小林与母亲共同生活,而父亲自2018年后已分开居住,彼此联系较少。

法院认为,在父母关系存续期间,母亲单方出具的承诺书证明力较弱,不足以证实父母双方均存在借款事实。

综合全案证据,法院认定小林提供的证据未达到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无法确认其与父母之间存在明确的借贷合意。

一审法院据此驳回小林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此案判决后,承办法官特别提示,即便是亲属间的资金往来,也应当注重证据留存和法律规范。

建议亲属间借款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期限等核心条款;通过银行转账或第三方支付平台交付款项时,应在备注栏注明借款用途;妥善保存转账记录、聊天记录、还款凭证等证据材料,避免日后产生纠纷时因举证不足而导致合法权益无法实现。

法律界人士分析认为,该案判决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民间借贷案件证据标准的严格把握。

在亲属关系中,资金往来既可能是借贷,也可能是赠与、资助或共同投资,性质认定需要充分的证据支撑。

法院不能仅凭资金流转记录就简单认定借贷关系成立,否则可能导致家庭成员间正常的经济互助被异化为债权债务关系,有违伦理常情。

同时,该案也反映出当前家庭财产关系日趋复杂化的社会现实。

随着经济发展和家庭结构变化,亲属间大额资金往来日益频繁,但相应的法律意识和证据意识尚未同步提升,导致此类纠纷呈上升趋势。

亲属关系可以成为互助的纽带,但不能替代法律对事实与证据的要求。

把话说在前面、把凭证留在手里,不是对亲情的不信任,而是对家庭关系的保护。

以规则守住边界、以沟通减少误解,才能让“帮一把”的善意在时间与变故面前更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