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价工程价款争议裁判规则更明晰:变更工程可依法鉴定,严控无序评估

问题—— 近期多地工程款结算纠纷中,“合同写明固定价,能否申请造价鉴定”成为常见争议。一些案件里,承包人或实际投入施工的一方认为工程量变化、设计调整、现场签证等使成本明显上升,要求重新鉴定造价;发包人则以固定总价约定为由拒绝配合结算,甚至将争议延伸到施工主体资格、分包链条合规性等问题,导致诉讼周期拉长、尾款久拖不结。 原因—— 业内人士分析,矛盾主要集中三上:一是合同管理不细。部分项目虽约定固定总价,但对“固定范围”的边界、变更计价方式、签证流程、资料提交期限等约定不明确,遇到变更时缺少可执行的结算路径。二是施工组织关系复杂。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情况让“谁是真正施工者”变得模糊,部分实际施工人承担了资金、材料、劳务等投入,却缺乏与发包人的直接合同关系,权利主张和举证难度更大。三是结算依赖外部程序。一些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项目,将行政审计、财政评审作为支付依据,但合同约定不清或送审不及时,会使结算节点被动后移,双方也容易审计结论的适用范围和效力上产生分歧。 影响—— 法律界人士指出,固定价争议处理不当,可能带来连锁反应:其一,工程款拖欠风险上升,进而影响农民工工资支付、供应链周转和项目交付。其二,合规成本在“逆向选择”中被稀释,违规转包、违法分包短期看似降本,实际会放大后续诉讼以及质量安全风险。其三,公共资金使用效率受影响。审计评审与合同结算机制衔接不畅,容易出现重复核算、程序反复,推高管理成本。 对策—— 围绕“鉴定是否启动、主体如何认定、价款如何结算”,司法裁判思路总体明确:第一,固定总价并不必然启动鉴定。对已明确约定固定总价结算的工程,原则上不支持对合同范围内的整体造价再行鉴定,以维护合同稳定性和交易预期。但施工过程中如因发包人原因发生变更,且承包人能证明变更工程量不在固定总价范围内,应优先按合同约定的变更计价规则结算;合同未约定的,可参照原合同标准对变更部分单独计价;确实无法参照且协商不成的,对争议变更部分申请造价鉴定,法院一般会予以准许。第二,固定单价更侧重“量”的争议。合同约定固定单价时,双方对工程量有分歧的,通常可申请工程量鉴定;造价计算以合同固定单价为基础,避免“单价重算”。第三,鉴定启动需同时符合程序和实体条件,包括当事人主体适格、工程价款尚未完成结算、合同并非固定总价或符合合同外变更等例外情形;对诉前已有第三方审计或鉴定而一方不认可的,诉中再申请鉴定一般从严把握,但若双方约定以该审计鉴定作为最终结算依据,则应尊重约定。第四,实际施工人认定更看重“真实投入与组织管理”。通常综合审查是否缺乏与发包人的直接合同关系、是否以他人名义签约或处于转包违法分包链条、是否与名义承包企业不存在内部承包关系,以及是否存在投入资金、组织人员、采购材料、租赁机具、支付水电等实质施工行为。第五,内部承包并非当然无效。内部承包人如系企业内部部门、分支机构或职工个人,且能以劳动关系、社保、工资发放等形成证据链,同时由施工企业对质量、安全、进度、财务实施全过程管理、统一收支并承担主要风险,一般可认定为企业内部经营安排;未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应依法确认效力。第六,合同无效不等于“零责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条款通常不再适用,但无过错方仍可依法请求过错方按过错程度赔偿损失,实现责任归位。第七,审计评审能否作为结算依据,关键在“合同约定+程序履行”。政府投资项目中,合同明确以行政审计、财政评审作为结算依据的,应依约执行;同时应明确送审期限和资料完整性要求,避免久拖不送审导致结算僵持。 前景—— 受访人士认为,随着造价数据化管理、全过程咨询推进以及合同管理更精细,“固定价+变更清单化”模式将更受青睐。下一步治理重点在于将争议前置化解:一上,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合同中明确固定范围、变更触发条件、签证权限、计价规则和结算期限;另一上,加强施工组织链条的合规审查,遏制转包和违法分包,通过实名制管理、资金流向监管等方式压缩灰色空间。同时,推动审计评审与合同结算机制有效衔接,在保障公共资金安全的同时提升结算效率。

此次裁判指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建设工程纠纷解决机制朝更精细、更规范的方向推进。在建筑业产值占GDP比重约7%的背景下——这既有助于稳定市场预期——也为行业发展提供更清晰的法治支撑。随着电子签章、BIM等新技术加速普及,涉及的司法规则仍需持续更新,以更好适配行业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