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周某立下遗嘱,明确名下的责任田由次子张某乙继承,但却被湖南省永州市道县人民法院判决无效,让人心生疑惑。这其中的原因何在呢?周某生前通过代书遗嘱的方式,将夫妻名下的房产和责任田都交给了次子张某乙。然而,长子张某甲却认为遗嘱的签名是虚假的,是在神志不清的情况下由张某乙代签的,并非周某的真实意愿。于是,张某甲将这件事告上了湖南省永州市道县人民法院,要求确认代书遗嘱无效。 张某甲提供的证据表明,周某与次子张某乙签订遗嘱时,可能存在神志不清的情况。而次子张某乙因为工作原因已经把户口迁移到了县城,不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以法院认为这次代书遗嘱是合法有效的,但关于责任田的继承处分部分却无效。 法院还解释道,责任田属于农村土地家庭承包范畴,并不是个人财产。因为遗嘱把这些土地分给了张某乙,实际上是将家庭共有财产当作个人遗产进行分配,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而且张某乙已经不是这个“户”的成员了。 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的问题,法院给出了明确的答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获得的一种财产权,并不具备可继承性。当家庭中一个或几个人死亡后,土地承包经营权仍由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经营。只有当所有家庭成员都去世后,承包经营合同才会终止。 所以这次湖南省永州市道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确认周某生前所立遗嘱中关于责任田继承处分部分无效。一审判决后,张某甲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解释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本质上是农户基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通过合同方式无偿取得的一种财产权。这种财产权具有严格的人身属性,限定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享有。当承包农户中一个或几个人死亡时,承包经营仍然以户为单位继续进行。 这一判决明确告诉我们: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上不能随意将其作为个人遗产进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