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业主知情权纠纷案,判决业委会向业主提供公共收益账目等有关材料,引发社会关注;该案涉及业主的基本权益保护,反映出当前部分小区治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问题的提出源于业主的合理诉求。严某系某小区业主,与多名业主联合制作《业委会账目查阅申请书》,要求查阅小区业委会自2023年12月成立以来的公共收益收支明细及原始凭证、收益分配会计账簿、涉及公共收益的所有会议纪要等材料。这些要求涉及广告费、停车费等公共收益的去向,关系到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然而,严某多次联系业委会成员递交申请书,却遭遇相互推诿、以人在外地或没有时间为由拒收的情况。经社区协调未果后,严某被迫诉至法院。 业委会的消极态度反映出当前基层自治组织中存在的管理不规范现象。虽然业委会未明示拒绝业主的查阅要求,但其成员相互推诿、不接收申请书的行为实质上构成了对业主知情权的侵害。这种做法既违背了业委会的法定职责,也损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法院在审理中认定,业主知情权受法律及相关规定的保护,严某向业委会递交申请书属于行使法定知情权,业委会的推诿行为构成侵权。 法院的判决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的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业主请求公布、查阅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些规定为业主知情权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法院判决要求业委会向严某提供自成立之日以来公共收益的收支原始凭证(含银行流水、发票)、租赁合同原件(含架空层、广告位租赁合同等)、收益分配会计账簿、涉及公共收益的所有会议纪要等材料供查阅、复制。该判决明确了业主知情权的具体内容和行使方式。业主知情权的表现形式应当以查阅权为主,并可以利用摄像、录像或者其他技术手段进行复制,产生的费用由业主自行承担。同时,业主知情权也有行使范围的限制,应以与业主合法权益有关且客观存在的信息为限,不能超出合理必要范围。 该案的判决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它明确了业主知情权的法律地位,为业主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有力支撑,同时也对业委会的规范运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业委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主动接受业主的监督,定期公开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建立透明的财务管理制度。这不仅是法律的要求,也是维护小区和谐、增进业主信任的必要条件。
这起社区纠纷案是基层治理现代化的一个缩影。当业主拿起法律武器维护知情权时——不仅捍卫了自身权益——更推动了社区治理的法治化进程。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下,如何平衡自治与监督、效率与透明,仍需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此案的启示在于:唯有将权力运行置于阳光之下,才能实现社区治理的良性循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