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股东买股权的时候心里得有底,既不能白出钱也不能瞎打官司

咱们来聊聊这个2020年的案例,案情是这样的,一位香港的小股东跟一家上海化妆品公司签了协议,要把持有的某贸易公司6%的股权给对方。2020年9月,原告按约定把30万元转给了贸易公司,其中24万算是实缴注册资本,6万是资本公积金。这协议里还说了,被告得帮忙办工商变更登记,把股东名册改一改,还得把出资证明书换了发给他。 原告把钱转完了,好长时间都在催被告办手续,结果对方一直拖着没办。原告就觉得这不行了,自己没法正常行使股东权利,合同目的都达不到了。于是他把被告给告了,要求解除合同,退钱还要利息,还让相关的独资股东一起赔钱。被告那边觉得协议是有效的,原告都已经参与经营开股东会了,资格是具备的。他们说是因为手续上有点瑕疵才没办好变更登记,这不是根本性的违约。被告还说原告主张解除合同已经过了法定期限。 上海市奉贤区法院在2022年11月28日开庭审理了这个案子。他们觉得原告已经符合实质股东的资格了,毕竟钱都交了还参加了经营。至于没办登记那是形式上的小毛病,不算根本性违约。而且原告在2020年9月就知道没办登记了,拖到2022年1月才起诉要解除合同,时间上早过了合理期限,权利早就没了。法院最后判决驳回了原告所有的请求。 原告不服判决又上诉了。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审查发现,原告没按规定交上诉费。2023年7月18日的时候就裁定说这个案子按原告撤诉处理了。一审判决也就这么生效了。 从这个案例能看出来一些事儿:一是股权转让主要看实际履行怎么样。只要出资到位、参与经营了就是股东了;二是别乱用解除权;三是买卖前要把底细摸清楚;四是维权路子要走对。中小股东买股权的时候心里得有底,既不能白出钱也不能瞎打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