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新业态管理中出现“变相许可”和违规收费。
共享电单车作为城市短途出行的重要补充,兼具民生属性与市场属性。
案例显示,江西某县城市管理部门在引入共享电单车过程中,通过发布通告明确实行“备案登记准入制”,并对经营期限、投放数量作出限定;同时向企业额外收取相关管理费用。
这类做法表面以“备案”名义实施管理,实质上对市场主体进入设定门槛,并以收费方式增加经营成本,容易形成行政权力对市场资源配置的不当干预。
原因——监管惯性叠加权力边界不清,导致“一管就收”“一管就限”。
从治理视角看,一些地方面对共享出行等新兴业态,往往强调秩序维护与风险控制,倾向以简单、刚性的数量指标和期限条款“压住”管理难度。
但如果缺少公平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查的前置环节,管理措施就可能越过法定权限边界,把行业治理目标与“准入许可化”工具混为一谈。
此外,部分部门将公共管理成本转嫁给企业,甚至以“管理费”等名目设置收费事项,容易诱发“以罚代管、以收代管”的路径依赖,与优化营商环境要求相背离。
影响——破坏公平竞争秩序,削弱市场预期,掣肘统一大市场建设。
变相设置许可和违规收费,会抬高企业进入与运营成本,挤压市场活力,影响资源在更大范围内的自由流动与有效配置;也容易造成“谁能进、能进多少、能干多久”由部门文件决定,带来规则不稳定、透明度不足等问题。
对消费者而言,市场竞争受限可能影响服务供给质量和价格水平;对地方发展而言,行政性壁垒不仅不利于吸引投资,也会形成负面示范效应,冲击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可预期性。
相关监督审查认为,此类做法违反优化营商环境、公平竞争审查以及统一大市场建设相关要求,属于应当及时纠正的行政管理偏差。
对策——以行政执法监督纠偏,推动制度重构与治理方式转型。
针对上述问题,县级行政执法协调监督机构对通告进行审查,认定其以备案形式变相设定行政许可,并对违规收费依法提出监督意见,督促主管部门立即取消准入限制、全面清退收费。
整改结果显示,相关部门废止通告中“备案登记准入制”及限制性条款,向9家企业全额退还41.4万元,回应企业关切。
更重要的是,整改并未止步于“退费改文”,而是同步推进监管机制再设计:通过建立公平竞争机制,探索企业自主申报、动态考核等方式,把监管重心从“入口管控”转向“过程监管”和“事后评价”,以公开规则维护运营秩序,减少以“红头文件”直接干预市场的空间。
企业对整改及优化后的管理模式表示认可,也反映出规范治理对稳定预期、增强信心的现实意义。
前景——以案例促治理,持续提升涉企执法规范化水平。
当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加快推进,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与做法,关键在于把权力运行纳入制度轨道,把监管措施建立在法定职责和公开规则之上。
司法部表示将持续指导各地深化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总结推广典型案例经验,进一步强化行政执法监督的统筹协调与源头治理作用,推动执法规范化建设向纵深发展。
可以预见,随着监督纠治力度增强、制度供给持续完善,地方在管理新业态时将更注重合法合规、比例适当与程序正当,减少随意性与地方保护倾向,推动形成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更好服务高质量发展。
这起案件的纠正过程充分说明,优化营商环境不仅需要企业的努力,更需要政府部门的自我约束和监督机制的有效发挥。
当权力越界时,有效的监督就成为保护市场、保护企业的重要防线。
从违规收费到全额退款,从限制性条款到公平竞争机制,这一转变体现了我国在建设法治政府、优化营商环境上的坚定决心。
随着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深入推进,越来越多的地方政府部门将更加自觉地规范权力运行,为市场参与者创造更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这对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