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坠亡事故责任认定案:房主选任无资质施工队需担责 法院判赔六十余万元

问题——事故发生在“施工中”还是“完工后”,责任应由谁承担?

近年来,农村自建房维修、翻新需求增多,屋顶换瓦、加固等作业频繁,但因工序简单、队伍临时拼凑等特点,安全管理和责任边界往往模糊。

该案争议集中在两点:一是坠亡发生于更换瓦片工程“已经结束”之后,还是仍属施工过程的延续;二是房主将工程交由无相应资质人员实施,是否构成选任不当并承担相应责任;同时,施工人员之间按价平分报酬的合作方式,是否意味着共同分担风险与责任。

原因——法院如何认定“工程延续”与法律关系性质?

法院查明,房主将自建房屋顶瓦片更换以包工包料方式交由屈某乙负责,屈某乙又召集屈某丙、屈某丁、屈某戊共同施工,约定报酬均分。

施工期间,房主提出更换桁条、方条等内容。

事发当天,屈某戊在屋顶铲除瓦面灰渣时失足坠落死亡。

围绕“是否完工”,法院认为,清理灰渣虽不直接影响工程质量,但关乎外观效果,属于与主体工程紧密相连的附随内容,且与换瓦作业时间间隔极短,应当视为工程的延续,故事故发生在施工过程中,而非完工后另起作业。

围绕当事人关系,法院进一步区分了承揽与合伙:房主作为定作人,将工作成果交付与报酬支付作为核心约定,与施工人员间形成承揽合同关系;而屈某乙等四人共同提供工具、技术和劳力,缺乏典型雇佣中的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依附性,收入平分,符合合伙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特征,四人之间构成合伙关系。

这一认定为后续责任划分奠定基础。

影响——高处作业“低门槛”不等于“低风险”,选任义务不可忽视 该案发生在两层半自建房屋顶,高度约八九米。

法院指出,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可能坠落的作业属于高处作业范畴,相关规定要求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培训考核合格并持证上岗。

案件折射出部分地区自建房维修中常见的认识误区:把“农村换瓦”视作零散劳务,忽视作业性质可能触及特种作业管理要求;把“承包出去”理解为责任完全转移,从而弱化对施工队伍资质、安全能力的核实。

法院认定房主未核实施工人员是否具备高处作业相应资质,未尽谨慎选任义务,对事故发生存在一定过错,酌定承担20%责任。

同时,死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屋顶作业危险,却未采取必要安全措施,如未佩戴安全绳等防护用品,自身存在重大过错,承担主要责任,酌定自担80%。

这一裁判释放出明确导向:在高风险作业面前,任何一方的“习惯性忽视”都可能被认定为过错;责任分担以过错程度为核心,并不因口头约定或事后争辩而轻易改变。

对策——从“事后索赔”转向“事前防控”,多方共同筑牢安全底线 一是完善选任与告知。

房主或定作人应对施工队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是否具备基本安全防护能力进行核实,对施工范围、工期、危险点进行明确告知,必要时通过书面约定固化责任边界与安全要求,避免“口头承包、事后扯皮”。

二是压实施工主体的安全义务。

承揽人、合伙施工人员应当把安全措施前置到作业组织环节,落实安全绳、安全帽、防滑鞋等防护,严禁在无防护条件下冒险施工。

对高处作业,应当按规定持证上岗或依法委托具备条件的人员实施。

三是推动农村小型工程规范化。

基层可结合自建房管理、乡村建设项目安全监管等工作,强化高处作业安全宣传与培训,形成可操作的“简明清单”,包括风险识别、现场防护、应急处置与证件核验等,降低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安全漏洞。

四是健全纠纷处置机制。

对伤亡事故,倡导依法依规开展责任认定、损失核算与调解,避免情绪化对立扩大矛盾,同时推动在乡村层面建立更便捷的法律服务与风险提示渠道。

前景——以司法裁判促进行业与社会治理的“规则补课” 从个案看,该案对“施工是否结束”“附随工序是否属于施工延续”“定作人选任义务边界”“合伙施工风险共担”等问题给出了较为清晰的司法表达。

更重要的是,它提醒社会公众:自建房维修并非“简单活”,高处作业一旦发生事故,损失巨大、责任复杂,任何侥幸心理都可能付出沉重代价。

未来,随着农村人居环境提升和房屋更新需求增长,类似工程将更普遍,推动小型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化、证照核验常态化、风险分担契约化,将成为减少事故、化解纠纷的关键方向。

这起案件暴露出农村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管理的深层次问题。

随着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村自建房数量持续增长,但与之配套的安全监管体系尚未完善。

法院判决既是对个案争议的解决,更是对农村建设安全的制度性警示。

未来需要构建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与个人防护相结合的安全网络,才能从根本上避免类似悲剧重演。

生命安全的底线,容不得任何形式的侥幸与疏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