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典型案例:吸毒后驾车致4人死亡案主犯严某聪被执行死刑

2021年8月,被告人严某聪在短时间内三次吸食毒品,每次吸毒后都出现意识模糊、严重幻觉等症状;在这种明显不适合驾驶的状态下,他仍然驾车上路。在广东省茂名市S280线省道上,严某聪先后撞击多辆摩托车和汽车,造成4名群众死亡、多车毁损。事故发生后,他未停车救助伤者,反而加速逃离现场,在不到一公里的距离内继续高速冲撞其他车辆,直到车辆受损无法行驶才停止。 本案的关键争议在于行为定性。被告人辩称应按交通肇事罪处罚,但法院认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法院查明,严某聪明知吸毒后会产生严重幻觉、影响安全驾驶,仍然驾车上路;在第一次撞击后,他因害怕吸毒被查处而加速逃离。这些事实表明其具有明确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故意,而非单纯过失。 从犯罪情节看,严某聪的行为具有多重恶劣因素。他在交通高峰时段于车流量较大的省道上高速行驶,危害范围广泛;撞击第一名被害人后未停车救助,反而继续逃跑,显示出对生命的漠视;短距离内连续冲撞多车,更扩大危害;造成的后果极其严重,共致4人死亡,其中包括颈脊髓离断等致命伤害。 2022年7月,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严某聪死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5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了死刑判决。 该案例明确了吸毒驾驶导致重大伤亡的法律定性标准,强调在认定危害公共安全罪时,应当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故意、犯罪手段、危害范围和后果严重程度等因素。同时向社会传递明确信号:对于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法律将坚决予以严厉打击。 近年来,吸毒驾驶引发的交通事故频繁发生,成为道路交通安全的重大隐患。毒品会严重影响驾驶人的判断力、反应速度和操控能力,极易导致重大交通事故。该案例的发布对于规范同类案件的审理、提高法律威慑力具有重要作用。各级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应当准确把握法律界限,既要依法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要坚决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道路交通安全关系千家万户;任何将个人放纵建立在公众生命之上的行为,都必须付出沉重代价。指导性案例的公布——既是对个案的依法裁断——也是对全社会的警示。守住不碰毒品、不带病上路、不以逃逸对抗法律的底线,才能让每一次出行更安全、让法治的秩序更稳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