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发布指导性案例:多次暴力行为久未追刑责,检察监督推动深挖并依法重判

最高检于近日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中,一起涉及刑事立案监督的典型案件引发关注。

该案反映了公安机关在处理涉嫌犯罪案件时存在的不当撤案、应立不立等问题,以及检察机关通过有效监督纠正不当处理的重要作用。

问题的发现始于一起非法拘禁案。

2022年6月,黑龙江省大庆市发生一起恶性案件,无业男子徐某某等五人因琐事与被害人张某某发生纠纷,随后对其进行殴打并强行拘禁。

公安机关接警后及时出警,被害人获救,公安机关随即以涉嫌非法拘禁罪对相关人员立案侦查。

鉴于案件涉及人员众多、发生在商业繁华区、社会影响恶劣等特点,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集中管辖规定,对案件办理提出意见建议。

在审查案件过程中,检察机关发现了深层次的问题。

根据徐某某的讯问笔录,其多次提及曾因殴打他人遭受行政处罚。

检察机关随后调取了相关治安处罚卷宗,经过详细核实,发现了一系列不当处理的情况。

2020年8月,徐某某等人因持械将他人砍伤,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但随后以双方和解为由撤销刑事立案,转为行政处罚结案。

同年7月及2021年9月,徐某某等人因持械殴打他人、纠集多人斗殴等行为,被以治安案件立案后调解结案,均未作处罚。

这三次行为均涉嫌犯罪,原处理存在明显的不应当撤案而撤案、应当立案而未立案的问题。

检察机关对此进行了系统的调查核实。

针对2020年8月的故意伤害案件,检察机关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向涉案场所工作人员核实、查阅鉴定意见等方式,查明徐某某等人在公共场所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情节恶劣,涉嫌寻衅滋事罪而非故意伤害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另外两起治安案件,检察机关经核实事件起因、人员纠集过程、是否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等情况,发现徐某某等人车内常备砍刀、镐把等工具,每与他人发生口角即组织多人殴打对方,分别涉嫌寻衅滋事罪和聚众斗殴罪,同样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机关的监督意见遭到初期质疑。

2022年7月,检察机关向相关公安分局制发了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的通知书。

公安机关回复称,该案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且因双方和解、被害人申请撤案,可不以刑事案件处理。

检察机关审查后坚持原有意见,认为徐某某等人在公共场所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情节恶劣,对社会秩序造成破坏,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此前的处理明显不当。

检察机关随即向公安机关制发通知立案书,要求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徐某某等人立案侦查。

2022年7月21日,各相关公安分局分别以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对相关犯罪事实立案侦查。

在后续侦查中,检察机关进一步发现了徐某某的其他犯罪行为。

根据新收集的证据,检察机关在对徐某某等人审查批准逮捕时,变更了罪名,并综合考虑多起案件情况,以补充侦查提纲形式提出调整侦查取证方向,全面查清违法犯罪事实。

最终,法院以多项罪名判处徐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其中包括强奸罪、介绍卖淫罪等严重犯罪。

这起案件反映了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监督中的重要职能。

通过对公安机关立案和侦查活动的监督,检察机关有效纠正了不当的撤案和未立案行为,防止了严重犯罪分子逃脱法律制裁。

同时,案件也提示公安机关在处理涉嫌犯罪案件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立案和撤案决定,不能因为当事人和解就轻易撤销刑事立案,特别是对于情节恶劣、影响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更应当坚持追究刑事责任。

从逍遥法外到十五年刑期,此案既是司法正义的迟来彰显,更是法治进程的生动注脚。

当每一起暴力犯罪都能得到与其危害性相匹配的法律评价,当每一个执法环节都经受住监督机制的检验,"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庄严承诺方能真正落地生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