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26年3月10日,光明日报第九版提到了一个很重要的话题,那就是怎么把创作者的智慧结晶保护好。今年政府工作报告里说了好多关于发展人工智能的计划。人工智能可是未来的大趋势,给各行各业都带来了不少好处,可同时也带来了一些法律、伦理和社会问题。我一直很关注生成式人工智能这块儿,尤其是它在制造谣言、扰乱网络生态这方面的问题。2025年的时候,我就提过建议整治不法分子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谣言的问题。今年我又盯上了这个领域的著作权保护问题。 现在大家都在争论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能不能算是“作品”,如果算是,权利归谁。按多数国家的规定,作品的作者必须是人。纯粹由人工智能自动生成、没人管的内容,因为没什么人的思想和独特表达,很难被认定为著作权法里的“作品”。可有些时候使用者给了它一些很具体的提示和创意,最后出来的内容也体现了使用者的独特想法。如果把这种情况也否定掉,可能会让大家失去创作动力。 所以咱们得想办法分清里面到底有没有“人的独创性贡献”。要是用户输入的提示词很有创意,对结果调整得也多,那就该主张著作权归用户。建议在司法和政策上把这标准弄清楚点。同时给开发者提个醒,让他们在用户协议里写明生成内容的权利归属。再就是推广一下内容溯源技术,用数字水印或者记录元数据啥的来证明谁是主人。 跟这个一样难办的是训练数据的版权侵权问题。AI模型大多靠海量网络数据来学习训练,这里面不少东西都受版权保护。没经过允许就拿来用去训练模型算不算侵权?这也是全球关注的法律焦点之一。 一方面AI训练可能有那种“非表达性使用”或者“转换性使用”的特点;另一方面大量复制又可能影响原作品的市场价值。所以咱们得在著作权法框架里把这个边界弄清楚。 如果现有的“合理使用”条款不够用怎么办?可以试试引入“法定许可”加“报酬请求权”的模式。允许技术开发者没挨个去授权就使用作品,但必须给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付费用再分给权利人。这样既保证数据能拿到又推动AI发展,还能维护人家的合法利益。 面对这个新课题光靠司法或者行政手段是不行的。得搞一个“政府引导—平台履责—社会参与”的多元共治机制。压实平台的主体责任,让他们建审核、过滤、侵权响应机制。科研机构、行业协会、法律界的也得都加入进来研究案例、定标准。 希望以后在法治框架下大家一起努力,把争议变成共识,让每位创作者在人工智能时代都能得到应有的尊重和回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