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广州荔湾区人民法院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接连审理了一起因为物业费催缴引起的纠纷,为物业公司的催缴行为定下了法律界限。物业服务是维持小区正常运转的重要部分,业主和物业公司本来应该互相配合、互相尊重,可是生活中却经常因为服务质量和费用收取等问题产生矛盾,甚至影响到了社区的和谐。荔湾法院的这次判决告诉我们,物业公司催缴物业费不能太过分,否则就可能侵犯业主的权利。 在这次案件里,某物业服务公司在A小区的电梯里张贴了一份《告知书》,列出了长期欠费业主的房号、欠费时段和金额,还把业主秦先的姓名公开了出来。秦先认为物业公司没有征得自己同意就公开了他的个人信息,超出了合理的范围。秦先觉得这导致了自己的隐私信息被泄露,还引发了其他业主在小区群里对他的负面评价。 荔湾法院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公布业主姓名和房号的行为确实侵害了隐私权,要求物业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并在原张贴地址清除这个《告知书》,还要在那里张贴致歉声明。不过对于秦先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法院并没有支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随着城市化发展和物业服务纠纷增多,如何依法处理这些问题越来越重要。荔湾法院民事审判一庭的林虹法官表示,民法典把物业服务纳入其中,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关于物业费催缴问题,民法典规定业主有义务按约定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也有权进行合法催收。但是什么是合法催收呢?这需要结合具体情况来判断。 本案中物业公司以公开“点名”的方式催收物业费侵害了隐私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人不得公开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业主的姓名、房号、欠费情况等都是能够准确识别个人身份的信息,属于受法律保护的私密信息。物业公司有权利催缴物业费但也应该保护被催缴人的个人信息。 林虹法官提醒说:“权利行使自由也要有边界。”物业公司进行物业费催缴时应采取合法合理方式,比如电话、微信、书面通知等一对一方式提醒;如果确实需要公开提醒也要匿名化处理好个人信息,“不要把业主个人隐私泄露出去。” 对于那些经合法催告后仍拒绝缴纳物业费的业主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而业主也要履行缴费义务如果认为服务存在瑕疵可以通过其他渠道提出主张和维权。 只有相关主体都在法治轨道上适度行使权利并自觉履行义务才能共同营造和谐有序的社区环境。 法官还提到,侵犯隐私权并不等于侵犯名誉权。根据民法典规定名誉权侵害必须是通过侮辱、诽谤等方式导致他人社会评价降低才行得通。 本案中物业公司虽然“点名”不妥但内容属实而且公开范围有限和方式不同于网络平台广泛传播。秦先提交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自己因为这次事件社会评价受到实质性影响。所以他主张名誉权被侵害依据不足法院没有支持他的诉求。 同样他也没举证证实因事件造成精神损害所以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法院也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