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祥县查处微信群辱骂案件 警方重申网络言行须守法律底线

日前,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公安局网安大队依法查处一起在社交媒体群内公然侮辱他人的案件。三名违法人员因在微信群中发表侮辱性言论,分别被给予行政处罚。案件提示公众:网络空间虽具虚拟性——但法律约束同样有效——任何人都不能以“线上发言”为由逃避责任。事件起因于一起日常纠纷。据了解,在一个46人的同学微信群中,居民刘某某因琐事与同学王某某、司某哲发生争执。随后三人在群内激烈争吵,互相使用侮辱性词汇进行辱骂,言论粗俗,对群内秩序和社会风气造成不良影响。事发后,刘某某报警。接警后,民警迅速开展调查取证,通过固定证据、询问等方式查明事实。经查,三人对各自在微信群内发表侮辱性言论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并配合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涉及的规定,公然侮辱他人等行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嘉祥县公安机关依法对刘某某、王某某、司某哲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说明了依法维护网络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执法态度。案件也反映出网络文明建设中仍存在短板。随着社交媒体普及,微信群、QQ群等已成为常用交流场景,但少数网民将其当作“情绪宣泄场”,误以为网上发言不受约束,进而出现辱骂、侮辱等行为。这种认识明显偏差。网络特点是传播快、留存久,不当言论造成的伤害往往更广、更持久。公民依法享有言论自由,但言论自由有边界。侮辱、诽谤、骚扰他人的言论,无论发生在现实还是网络,都可能构成违法。对此,法律已有明确规定,执法机关也在持续加大对网络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本案处罚决定,正是对此原则的具体落实。值得关注的是,本案源于生活琐事,说明网络不文明言论常由一时冲动引发。一些人在现实中表现理性,但在网络环境中更容易被情绪带动,发表过激言论。这既与网络环境的非面对面交流有关,也暴露出部分网民法律意识和文明素养不足。维护良好网络生态,需要多方共同发力。执法部门应持续依法查处网络违法行为,形成震慑;平台应完善治理机制,及时发现并处置不文明内容;教育部门应加强网络文明教育,提升公众网络素养;广大网民也应自觉守法,文明上网、理性表达。

群聊里的一句“冲动之语”,可能升级为需要承担法律后果的违法行为。守住网络表达的边界,既是对他人尊严的尊重,也是对自身权益的保护。让理性替代对骂、让规则约束情绪、让法治成为共识,网络空间才能更清朗,社会沟通才能更顺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