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在2017年2月与一家公司签了合同,约定每周工作40小时、每天8小时。这七年里,公司都按时给刘某发了工资,还有休息日的加班费。但公司要求刘某每天上班前提前10分钟到岗,大家集合点名、开个短会再干活。刘某一直觉得这是在占用自己的休息时间,就想找公司要回这笔钱。刘某算了一下,七年下来他要回2万多元的“10分钟加班费”。 他把这个诉求给了劳动仲裁委,但仲裁委没答应。刘某不服气,就把这个案子诉到了海门法院。 他拿出了视频截图、考勤表等证据,证明自己是按公司要求提前到岗的,这期间还得接受工作部署,应该算是加班。 不过公司却说,这10分钟是给大家准备一下的时间,没有实际工作内容,不算正式工作。法官问刘某具体是干什么的,他说就只做了点名、接受安排这两件事,没干具体的活儿。 海门法院觉得认定加班得看时间和内容两样都得满足。这次刘某提前到岗只是为了让大家快速进入工作状态的预备性活动,没有直接产出劳动成果,不符合法律上的加班定义。所以法院一审就驳回了刘某的请求。 刘某又不服上诉到了南通中院。南通中院最终还是维持了原判。 2月28日这天,记者从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那边了解到这个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