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作为新一代通用技术,正在深刻改变经济社会发展格局。
与传统信息技术不同,人工智能具有自学习、自演化和广泛外溢的特点,其治理面临前所未有的复杂性。
在"十五五"规划建议中,加强人工智能治理、完善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被列为重点任务,这充分反映了我国对这一战略性问题的高度重视。
近年来,我国在人工智能治理方面已取得实质性进展。
围绕算法推荐、深度合成、生成式人工智能等重点领域,有关部门持续完善治理规则供给,通过规范性文件和配套制度对研发、应用和传播等环节进行引导约束。
从防范无序扩张到强化规范引导,从单点处置到体系建设,人工智能治理的制度基础正在逐步夯实。
同时,各地在数字政府、公共服务和城市运行等场景中积极探索人工智能应用,推动审批服务、监管执法和城市治理的提质增效,为治理现代化提供了实践样本。
但必须清醒认识到,现阶段人工智能治理仍存在明显短板。
首先,治理介入的时间节点偏后。
现有治理多在技术应用扩散或风险显现后才介入,规则制定往往滞后于技术发展。
当人工智能系统已经深度嵌入生产生活场景后再进行规范调整,不仅治理成本大幅上升,而且难以对技术发展方向进行实质性塑造。
一旦技术路径在早期阶段形成并固化,后续治理往往只能进行修修补补,缺乏系统性改造能力。
其次,治理方式过于依赖静态规范。
当前治理工具主要依靠政策文件和制度文本,对具有自学习、自优化特征的算法系统缺乏持续监测、动态校准和可验证约束能力。
单纯依靠事后抽查和纠偏,容易出现规则在场但运行过程难以掌控的局面,治理效果更多依赖执行强度而非制度内生约束,难以保证治理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再次,治理目标侧重风险防控,对发展方向的引导不足。
现有治理在合规、安全和风险防范方面投入较多,但对人工智能技术应当如何发展、优先服务哪些公共目标的制度化引导明显不足。
在缺乏清晰方向指引的情况下,人工智能技术扩散往往更多受商业逻辑和短期效率驱动,公共利益导向和治理价值目标难以在制度层面得到稳定体现。
面对这些挑战,推进人工智能治理现代化的关键在于前瞻性。
要把理念要求转化为可执行的制度安排,通过在治理节奏、治理工具和治理结构上的系统前移,形成与人工智能高度现代性相适配的治理能力。
一是前移治理介入时点,将治理要求嵌入技术全生命周期。
改变治理主要集中在事后监管的状况,必须将治理要求前移至人工智能技术生成和应用决策的前端环节。
在算法设计、模型训练、系统部署和迭代更新等关键节点,建立规范要求,确保治理贯穿技术开发全过程,提高治理的预见性和主动性。
二是创新治理工具,实现从静态规范向动态管理的转变。
要充分运用数据治理、算法审计、安全评估等新型治理工具,对具有自学习特征的算法系统进行持续监测和动态校准。
建立可验证的约束机制,使制度约束成为算法系统运行的内在要求,而非事后的外部制约。
三是优化治理结构,实现从风险防控向价值引导的升级。
在防范风险的基础上,加强对人工智能技术发展方向的制度化引导,明确优先服务的公共目标和社会价值导向。
通过制度设计,引导人工智能技术更好服务于民生改善、社会公益和国家战略。
四是完善治理生态,形成政府、企业、科研机构和社会各界的协同治理格局。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专业机构的作用,建立多元参与的治理机制,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人工智能治理体系。
人工智能治理不仅关乎技术规范,更是对国家治理能力的深度考验。
在效率与安全、创新与责任的平衡中,唯有以制度创新匹配技术革命的速度,方能在数字文明时代掌握发展主动权。
这场关乎未来的治理变革,正在中国的实践土壤中孕育破局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