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责任原本在我国民法学体系里被捧得很高,跟权利和义务并列成基本概念,被认为是法律力量的核心。但法律现在被分成实体法和程序法两部分,光靠民事责任这一个概念没法支撑所有的力量。应该让实体法负责权利义务的关系框架,程序法负责救济和执行的具体操作,这样分工才更科学。所以,民事责任在民法总则里就不用再一直占着位置了,它可以退居到损害赔偿等具体问题里去。 传统观点认为责任是保障权利实现的后盾,所以大家都把责任和权利放在一起说。但实际上权利本身就带着法律力量,权利人可以随时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如果义务人不理睬,权利人还可以去法院强制执行。这么看的话,责任只是请求和执行链条上的最后一个环节,而不是和权利并列的基本概念。义务是强调你应该做什么,而责任是强调你做不到该受什么惩罚。你应该做而没做才会有不良后果,责任是用来纠正秩序失衡的机制。如果把“应该做”和“惩罚”混在一起讲,容易让实体法变成管制法。 不管是债权还是物权还是人格权,只要权利生效了就有请求权产生。请求权可以直接让义务人给钱或者去法院诉讼。当权利受到侵害时先启动救济程序;如果还是不行再通过法院判决确认责任并执行。所以说责任其实是请求权走完诉讼程序后的结果而不是起点。 在民事领域里,公权力只有在有人请求介入时才会启动。诉权就是请求法庭强制义务人履行的权利,它把原来的两个人变成了三个人:权利人、义务人、法庭。一旦诉权用完了就产生了判决效力和执行效力。 当义务人没法直接履行时可以用赔偿损失来代替履行。这时候损害赔偿就成了唯一合理的责任概念:它既不是原来的义务也带来额外的损失;既要看有没有过错还要量化计算。在财产方面赔偿范围由实体法定在程序法上怎么扣划、拍卖也是它来定。除了赔偿之外其他所谓的“民事责任”都应该退出去。 像《民法典》第997条给人格权受害者直接申请禁令的权利这条规定就把实体请求权和程序保障混在一起了:实体请求权本来就有第995条规定了,再额外给法院禁令权属于程序法范围的事了。当实体法管得太多的时候程序法就没法好好发展了。 诉讼法追求客观真实的根基是因为把诉权看成实体权利的附属品而不是独立的公法权利导致的结果如果诉权是独立的公法权利的话诉讼程序就能围绕处分原则等展开既判力也有相对性保障再审程序就不会动不动就被启动了实体法和程序法分得越清国家强制力运行得就越高效。 我国民法学还没彻底把实体性诉权和民事责任分开所以现在实体法的地位太高了以后想让民法体系更纯粹、让诉讼法更独立关键就在这里:把民事责任退回到损害赔偿这些局部问题里去;让请求权全面承担权利的法律力量;把诉权交给民事诉讼法学来做。只有这样民法才能不被管得太死真正回归调整社会关系的本位;民事诉讼法也能摆脱附庸身份自己创新本土理论体系建设还是任重道远的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