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潭加油员追送遗落油箱盖途中遇事故身亡,法院认定工伤

一、事件经过:一次追送引发的法律争议 湖南省湘潭市某加油站员工吴雪(化名)在正常工作中为一辆大货车完成加油服务后,发现该车油箱盖遗落在站内。她随即示意货车停车,但司机未察觉,车辆继续驶离。吴雪捡起油箱盖,骑摩托车沿省道追赶准备归还。行至距加油站约3.3公里处,她不慎摔倒受伤,经抢救无效去世。 此事随后在家属与用人单位之间引发工伤认定争议。加油站认为,吴雪的职责仅限于加油与收款,追送油箱盖不属于工作内容;且其离站行为违反单位“上班期间不得私自离开”的规定,因此不应认定为工伤。家属则认为,吴雪出于工作责任心采取补救措施,应受到法律保护。 二、司法认定:工作原因与工作场所的边界如何划定 湘潭市雨湖区法院一审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涉及的规定,认定吴雪死亡属于工伤。该条款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法院认为,吴雪作为加油员,在服务完成后发现客户财物遗落并立即追送,本质上是对前序服务的补救与完善,属于尽职履责的合理延伸,并非与工作无关的个人行为。 加油站不服一审判决,以追送行为不属于“工作原因”为由提起上诉。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法官解读:两个核心争议的法律厘清 主审法官刘静对案件核心争议作出说明。 关于“工作原因”的认定,刘静指出,加油站将“岗位核心职责”和“履职中的补救行为”混为一谈。加油员的职责不仅是完成加油操作,也包括保障服务过程的完整性,尽量避免因服务环节疏漏导致客户财物受损。吴雪追送油箱盖,是加油服务的延续,具有明确的工作关联。 关于“工作场所”的认定,刘静表示,工伤认定中的工作场所并不局限于单位的固定区域,也包括职工因履行职责而合理涉及的空间范围。吴雪追送途中经过的省道路段,属于其履职行为的延伸,应纳入工作场所的认定。 关于内部规定能否阻却工伤认定,刘静明确,工伤认定属于依法作出的法定确认,关键在于伤害与工作之间是否存在直接关联,而非单位内部管理规定。只要伤害与工作存在直接关联,内部纪律不能成为否定工伤的法定理由,更不能据此剥夺职工依法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 四、背景与意义: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司法实践 近年来,劳动关系更加多样,围绕“工作原因”“工作场所”边界的工伤争议案件增多。一些用人单位试图以内部规章缩小工伤认定范围,容易压缩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空间。 本案判决从法律层面更明确两点:其一,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基于职业责任感作出的应急补救行为,属于工作内容的合理延伸,不因超出岗位说明书的字面范围而失去保护;其二,用人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效力层级低于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据此对抗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工伤保险权利。 该判决对规范用人单位在工伤认定中的责任边界、保障基层劳动者合法权益,具有一定示范意义。

这起案件不只是个案赔偿之争,更指向“何为履职行为”的现实边界。当尽职履责遭遇意外风险,法律如何回应,既关乎个体公平,也折射社会治理的尺度。判决中“不能以内部规定剥夺法定权利”的表述,为劳动者应有的尊严与保障划出清晰底线,也为劳动关系的依法治理提供了明确指引。在效率与安全并重的当下,此裁判带来的讨论仍将持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