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处分之后“人在岗、薪未发”,劳动关系边界引发争议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判决显示,王某系张家口市某管理处(事业单位、经费企业化管理)全民固定工。
其因在工程岗位收受施工单位2万元,2014年被判受贿罪,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随后相关部门对其作出开除党籍、撤销职务、解聘工程师技术职务等处理。
缓刑期间,单位按原待遇60%发放生活费;缓刑期满后,王某仍在单位从事原工作内容,但直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6年多时间,单位未再发放劳动报酬。
王某申请仲裁要求补发工资并补缴养老、医疗保险,仲裁支持其补发工资等请求后,单位不服提起诉讼。
二、原因:处分与用工管理衔接不足,岗位与薪酬核定缺位 案件焦点并非对受贿行为本身的重新评价,而在于处分之后劳动关系如何依法处理。
法院认定,王某虽被撤销职务、开除党籍,但未被作出开除处分;单位亦认可其在缓刑期满后仍持续提供劳动,且未能举证证明其不受劳动法调整或双方劳动关系已解除。
与此同时,单位在缓刑期满后未对其岗位重新明确,也未对工资待遇重新核定,庭审中甚至明确称“无法核定”。
在“持续用工”与“待遇不明”并存的情况下,劳动报酬的支付义务难以被免除,争议由此扩大。
从制度背景看,“全民固定工”这一历史形成的用工身份,长期在事业单位、国企的管理实践中与岗位聘任、绩效分配等机制交织,一旦发生纪律处分、岗位调整、合同关系变更等情形,若缺乏规范的程序衔接和书面依据,就容易出现“事实劳动”与“制度手续”脱节,最终转化为劳动争议并进入司法程序。
三、影响:既维护劳动权益,也倒逼用人单位规范治理 法院判令单位支付2017年2月11日至2023年12月15日期间劳动报酬26.4万余元,并对单位“不应支付工资”的主张不予支持。
工资标准方面,法院考虑到单位未安排新岗位、未核定新待遇,且双方一致认可王某一直从事原工作内容,最终参照其2015年4月月应发工资3229元计算,按82个月合计26.4万余元。
这一裁判释放出清晰信号:对劳动者作出党纪政务或内部管理处分,并不当然等同于劳动关系解除;只要劳动者持续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实际接受劳动,就应依法支付相应报酬。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若处分决定与岗位聘任、合同变更、待遇核定等环节缺乏同步安排,既可能导致长期管理悬空,也会带来预算支出、用工合规与社会评价等多重风险。
对劳动者而言,案件也提示在权益受损时可通过仲裁、诉讼等法定途径维权,但同时应注重保存出勤、工作内容、工资发放等关键证据,以便查明事实。
需要说明的是,王某主张补缴养老、医疗保险费部分,法院以“不属于受案范围”为由未作实体审理,反映出社保缴费争议在救济渠道和处理方式上具有一定复杂性,相关事项仍需依规通过社保经办核算或相应程序解决。
四、对策:把“处分”与“用工”统一到法治轨道上 减少类似纠纷,关键在于将纪律处分、岗位管理与劳动用工规则一体衔接、闭环落实: 其一,处分后及时明晰劳动关系状态。
对继续留用、调整岗位、解除关系等情形,应依规完善程序和书面告知,避免“口头安排、长期拖延”。
其二,建立岗位与薪酬同步核定机制。
对撤职、降岗、解聘专业技术职务等处理,应同步明确岗位职责、考核要求和工资待遇形成依据,确保“岗变、薪随、据可查”。
其三,强化社保缴费与退休衔接管理。
涉及补缴、核算、办理退休等事项,应加强与社保经办部门对接,提前评估风险,避免临近退休集中爆发矛盾。
其四,完善合规审查与内部监督。
对项目岗位、工程管理等廉洁风险较高领域,既要强化纪法约束,也要在事后处理环节依法依规,防止管理漏洞引发新的争议成本。
五、前景:用工治理将更强调“事实用工必有对价、程序缺位必有代价” 随着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不断完善,司法实践对“实际用工”“持续提供劳动”的认定趋于严格,用人单位以内部处分为由长期不发放工资的空间将进一步收窄。
未来,事业单位、国企等用工主体在推进岗位聘任、绩效分配和纪律管理的同时,更需要把依法用工、证据留存、流程闭环作为管理底线,以减少纠纷、提升治理效能。
对劳动者而言,依法履职与依法维权同等重要,既要遵守纪法红线,也要通过法定途径维护正当权益。
该案判决不仅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更对转型期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规范化提出新课题。
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如何妥善处理历史遗留用工问题与现行法律制度的衔接,需要用人单位强化法治意识、完善管理制度。
司法机关通过个案裁判确立的"违法必究、劳有所得"原则,为类似纠纷提供了重要判例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