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中院突破传统裁判思路 超龄劳动者工伤权益保障获司法支持

随着人口老龄化加速,越来越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仍在劳动力市场工作,由此引发的法律争议不断增多,其中超龄劳动者的工伤保障问题尤为突出;常州中院近日作出的一份判决,就该问题给出了较为明确的司法回应。案件起因是一场工作伤害事故。2023年3月,四川籍女工廖女士(52周岁)入职常州市武进区某机械公司,担任一线操作工,月薪5000元。同年11月,她在操作压机时左前臂被机器压伤,诊断为毁损伤并被迫截肢。由于公司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廖女士对后续能否获得工伤保障产生担忧。2024年1月,武进区人社局认定廖女士为工伤;同年6月,其伤情被鉴定为伤残五级。公司已支付1.7万元医疗费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但双方对长期待遇安排未能达成一致。随后,廖女士提起诉讼,要求赔偿128万元。一审判决沿用了较为常见的处理思路。法院认为,依据有关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劳动关系终止。女工法定退休年龄为50周岁,廖女士已超龄,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尽管行政部门作出了工伤认定,一审法院仍以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不支持伤残津贴,仅判令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赔偿12.2万余元。廖女士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则体现出更强调权益保障的裁判取向。常州中院合议庭未简单沿用“超龄即非劳动关系”的逻辑,而是将焦点放在工伤保障的基本功能和实质公平上。法院认为,工伤保障属于超龄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不应仅因年龄因素被排除。法院作出这一判断,主要基于两点考量:其一,国家关于延迟退休的政策导向表明,用人单位对超龄劳动者的工伤权益负有基本保障责任;其二,若廖女士改走一般人身损害赔偿路径,残疾赔偿金可达60余万元,而在工伤路径下若不支持伤残津贴,赔偿额仅10余万元左右,救济落差过大,不符合公平原则。最终,常州中院撤销了一审关于不支持伤残津贴的判项,改判用人单位自2024年6月28日起,按月向廖女士支付本人工资70%的伤残津贴,即每月3500元,直至其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之日止,为其后续生活提供了基本保障。这份判决的意义不止于个案。它提醒用人单位规范用工:即使未缴纳工伤保险,也不能因此免除依法承担工伤待遇的责任。同时,按月支付伤残津贴相较一次性赔付,也在一定程度上分散了用人单位的即时压力,在权益保障与责任承担之间寻求平衡。当前,超龄用工引发的争议日益常见。该案判决为同类案件提供了重要参考,有助于推动裁判尺度深入统一。随着老龄化程度加深,如何更好保护超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既关乎法律适用,也关乎社会治理,仍需在司法实践中持续完善相关规则与配套机制。

对不少超龄劳动者来说——继续工作并非“可有可无”——而是维持家庭生计、守住个人尊严的现实需要。司法在个案中坚持实质公平、守住工伤保障底线,既回应了劳动者对基本保障的期待,也向用人单位发出合规提醒。面对人口结构的深刻变化,只有以更清晰的规则、更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和更可预期的保障安排织密风险防护网,才能让“老有所为”更安心、更体面,也让用工市场运行更加稳健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