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某前年入职了一家做贸易的公司,跟公司签了一份两年期的合同,主要是干客户的货物发送工作。大概半年前,公司因为业务需要把他调到了集团旗下的另一家经贸公司去干活。他在那儿还是干老本行,给客户发货。这两家公司虽然是同一集团旗下的,但都是独立运作的,各自搞自己的生意。为了这事,迟某又跟经贸公司签了个新合同,待遇啥的也没变。虽说工作调动了,可公司没给他一分钱补偿。 一个月前,因为订单太多了,迟某手一滑把地址填错了。结果把A客户的货发错了地方给了B客户,害得A客户没收到货。后来虽然经过一番折腾把事儿给圆了,但公司经理还是怪他太粗心,给公司丢了脸还造成了损失。经理干脆跟他商量着要把劳动合同解除掉。 在商量解约的时候,双方最主要的矛盾就是经济补偿金怎么算。迟某觉得他在两家公司干活的时间都得算上,加起来一共25个月。经贸公司那边却只认他来了6个月,觉得只能按6个月的工龄赔钱。那到底谁有理呢? 对于这种情况,法律上有个规定:如果是公司安排你去新单位干活(不是你自己辞职的),而且老东家也没给过钱,那在新单位的工龄得把老东家的也算上。 你看这案子里的情况:迟某被调走是公司安排的(不是他自己跑的),而且当时也没给钱。这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所以经贸公司在跟迟某算账的时候,必须把这两家的时间合在一起算,按照总共25个月来给他算补偿金才行。 现在好多公司都会把人安排到不同的关联公司去干活。以前没啥争议的时候大家都相安无事,可要是碰到公司欺负人、拖欠工资或者突然要解约这种事儿,劳动者维权就没那么容易了。这时候要是能按法律规定把前后的工龄合起来算清楚,就能保住大家的权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