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呼吁加快立法进程 构建生物多样性保护法治屏障

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进入新阶段;今年全国人代会审议的生态环境法典草案,首次将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纳入统一的法律框架——并专设"物种保护"章节——系统整合了野生动物保护、野生植物保护与外来入侵物种防控等制度。这标志着我国生态环保法律体系建设迈出重要步伐。 但现有法律框架仍有不足。盐城市大丰区委副书记、区长戴勇指出,虽然生态环境法典为生物多样性保护奠定了基础,但行政法规层面缺乏专门、系统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此缺陷在实际工作中日益凸显。作为世界上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国家之一,我国已形成多样化的生态保护格局,但仍面临严峻挑战。外来物种入侵、栖息地退化、生态系统破碎化等问题持续加剧,对生物安全和生态稳定性构成直接威胁。 问题的根源在于保护措施的碎片化。现行制度分散在多个法律法规中,缺乏统一的协调机制和刚性约束。戴勇认为,制定专门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是细化执行生态环境法典的必然要求,也是健全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体系的迫切需要。 该条例应从组织架构、部门职责、保护措施、法律责任诸上作出具体规定。通过系统性的专门行政法规,构建防范监管外来入侵物种的法治屏障,保障生态修复工程顺利实施,有效应对各种威胁挑战。同时推动构建系统协调、运行高效的管理体制,加快形成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多元共治格局。 制定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将与生态环境法典等共同成为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为全面提升生物多样性治理能力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通过协调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切实维护物种、基因、生态系统的完整性与可持续性,持续提升生态治理现代化水平。

生物多样性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重要基础,也是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重要支撑。从法典编纂到配套立规,关键在于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以更严密的规则、更清晰的责任、更高效的协同织密保护网络,才能在发展与保护之间实现动态平衡,为美丽中国建设夯实更加稳固、可持续的生态底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