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纪划清公款消费“红线”——严查违规宴请娱乐健身背后的隐形变异

党风廉政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内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对违规组织、参加公款消费作出明确界定和处分规定,反映了党中央对廉洁纪律的严格要求。违规组织、参加公款消费属于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根据条例规定,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娱乐、健身活动,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分级处分的设置,体现了过罚相当的原则。 所谓“违反有关规定”,主要是指违反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中央纪委、中央有关部门出台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等有关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等制度,为规范公款使用划定了明确边界,核心于保护公共财物,防止国家资产流失。 需要注意的是,违规组织、参加公款消费,与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性质并不相同。前者侧重公共财物的管理和使用问题,后者指向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廉政风险。若接受的是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公款宴请等安排,一个行为可能同时触犯纪律处分条例中的两个条款,应按处分更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在实践中,违纪手法较为多样。有的党员干部用项目资金等专项经费支付吃喝费用,或以研究交流等名义搞公款吃喝;有的在内部食堂、培训中心违规消费;有的以办公用品、会议费等名目虚假报销,或将违规费用混入食堂正常开支。这类做法隐蔽性强、欺骗性大,破坏廉洁从政生态。只要由公款支付了本应由个人承担的宴请费用,不论金额大小,都符合条例规定的违纪情形。 云南省昭通市广播电视局四级调研员郑常溪案具有典型警示意义。郑常溪在担任昭通市广播电视局副局长期间,违规将单位部分收入交由下属账外管理,设立“小金库”;多次以加班、出差、私人聚餐等名义组织吃喝,并用“小金库”资金支付餐费、酒水费用。2023年5月,郑常溪带队到省外参加培训期间,4次组织部分参训学员违规外出聚餐,其中2次违规饮酒,相关费用从“小金库”中开支。该案表明,违规公款消费往往与设立“小金库”等问题交织出现。郑常溪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相关人员也分别受到相应处理。 加强廉洁纪律建设需要综合发力。一上,要强化制度约束,健全公款使用监督管理机制,减少可乘之机;另一方面,要加强教育引导,提升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意识,明确违规公款消费的危害;同时,要严肃查处违纪行为,用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形成震慑。

从一顿饭、一杯酒中就能看出作风和纪律,违规公款消费绝不是小事。郑常溪案的严肃处理,表明了党中央持续纠治“四风”的坚定态度。在全面从严治党深化的背景下,每名党员干部都应牢记:公款姓公,一分一厘不能乱花;公权为民,一丝一毫不能私用。唯有心存敬畏,才能守住廉洁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