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住建厅新规:可牵头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

在湖南省住建厅4月1日起施行的新规里,明确了业主自治过程中遇到的诸多实际问题。针对业主委员会长期瘫痪的情况,街道社区可以牵头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暂时代行业委会的部分工作,且任期通常不超过两年。解决小区自治难的启动问题,街道在收到申请后必须在30天内组织筹备组,这个筹备组需要在3个月内完成任务,特殊情况可以申请延长一次,最多延长到6个月。筹备首次业主大会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按照每户30元的标准计算,总额至少要达到1万元,但不得超过10万元。 为了降低表决门槛,新规允许业主以小区里的某个片区、某栋楼甚至某单元为单位,共同决定本单位内的物业管理事务,而不再要求全体业主参与表决。在这次投票中,只要业主签收了纸质票或者在投票期间登录了电子投票系统,都视为已经参与了表决。 业主监督委员会由业主全部组成,街道社区不能派人参与其中。它负责审查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的程序和内容,防止出现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街道办事处还会列出13项禁令来约束业委会委员,比如禁止挪用共有财产、收受非法利益或者擅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等。一旦发现违规行为,相关部门会责令限期改正;如果造成了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还会依法追究责任。 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人如果不履行义务,就会被记入信用档案。这份《指导细则》共包含8章87条内容,进一步强调了党建引领的作用,鼓励党员业主亮明身份参与社区事务。对于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的具体内容也作出了详细指引,比如表决规则、委员资格任期以及补选罢免程序等都在议事规则中涵盖了;管理规约则主要聚焦在建筑物安全、共有部分收益分配和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