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踢出工作群”是否等同解除劳动关系——成为争议焦点。案件显示——陈某于2024年10月入职某公司担任司机。2025年1月10日,陈某因家中有事,提前与主管沟通按时下班并获同意。临近下班,公司临时安排其执行拉货任务,双方沟通未果后,陈某与人事人员就“后续解除”进行交流。陈某称,公司提出补贴半个月工资的方案但未达成一致,随后其企业通讯平台的打卡记录被删除,并被移出涉及的微信群;此后陈某未再返岗,公司也未再通知其到岗或办理相关手续。陈某据此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赔偿。公司则称,涉事群并非工作群,司机工作安排多为线下;陈某对工作安排不满且请假较多,1月10日后未按规定办理请假就不再上班,属于旷工,公司从未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
劳动关系解除关系到劳动者切身利益,法律对程序要求和举证责任都有明确规定;本案判决传递出清晰信息:用人单位不能以含糊方式解除劳动合同,也不能通过“事实上的冷处理”来回避责任。规范的解除流程和充分的证据支撑,是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义务。此外,本案也提醒劳动者,遭遇不公时要及时保存证据,并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依法行事,劳动关系才能更稳定、更可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