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司法程序日趋复杂专业,一桩看似简单的民事纠纷在法律框架下往往被拆分为多个诉讼关系。
以福建建宁县一起研学服务纠纷为例,家长与托育公司因未按约定前往清华、北大等地而产生争议。
若仅按合同无效诉讼请求判决,即使败诉也可再行起诉要求违约赔偿,这样一桩纠纷就演变成了两场诉讼。
普通消费者往往缺乏专业法律知识,难以准确把握诉讼策略,容易陷入程序空转的困境。
建宁县人民法院的做法打破了这一局面。
法院主动向消费者释明法律,建议其提出"备位诉讼请求",即同时主张合同无效和违约赔偿,为诉讼结果预留保底方案。
最终法院判决合同有效,被告赔偿各项损失2600余元,消费者一次性获得实质性救济,避免了二次起诉的折腾。
这一做法体现了司法机构从被动裁判向主动服务的转变。
长期以来,一些法院存在"剪箭头式"审判现象,即机械地按照诉讼请求进行裁决,对当事人的诉讼能力缺陷视而不见,导致讼累频繁发生。
这种"消极司法观"将司法定位为纯粹的程序执行者,忽视了司法为民的根本要求。
与之相对,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强调法院应当依职权进行必要的法律释明,帮助诉讼参与人理性表达诉讼请求,这不是偏向任何一方,而是为了实现公正高效的司法目标。
为推动这一理念的落实,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印发《关于在审判工作中促进提质增效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多项具体措施。
在行政案件中,若发现需先行解决相关民事争议,应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一并解决,避免房产纠纷中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分别进行的重复程序。
同时,指导意见要求避免同类纠纷分案处理导致的程序重复和裁判冲突。
天津和平区人民法院将某安装公司与物业公司的43个零星维修合同纠纷合并为一案处理,大幅提高了诉讼效率,有效减轻了当事人负担。
这些改革举措的共同指向是实现矛盾纠纷的一次性解决。
群众诉诸法律的目的并非为了打官司本身,而是为了获得公正的纠纷解决。
当事人往往不具备深厚的法律专业知识,对诉讼程序的复杂性认识不足,容易因诉讼请求不当而陷入反复诉讼的困境。
这对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需要法院在坚守程序正当性的同时,充分发挥职权作用,通过合并审理、依规合并处理民事行政案件、主动释明法律等方式,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一次性、实质性的保护。
从"一判了之"到"一解到底",这场静悄悄的司法革命正在重塑正义的实现方式。
当法官不再满足于程序无误的"技术性正确",而是追求矛盾终结的"实质性正义",折射的正是"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精神落地生根。
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征程中,这种既恪守法治底线又彰显司法温度的改革探索,将为打造更高水平的公平正义提供重要实践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