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部分领域出现以“打假维权”为名、行牟利施压之实的投诉举报现象。
一些人不以生活消费为目的,通过频繁投诉、举报、复议、诉讼等方式,对经营者形成持续性压力,以协商赔偿、和解金等方式获取不正当利益。
此类行为表面上借助公共监督渠道,实则扰乱正常经营秩序,也给行政资源配置与纠纷处置带来额外负担,影响市场主体预期与消费者获得感。
从问题表现看,此类牟利性投诉举报往往具有可识别的行为特征。
指导意见对相关情形作出明确指向:包括购买数量明显超出正常需要、与个人消费习惯不符;同一人或多人在短期内围绕同一类问题进行集中、大量投诉;无法证明真实消费关系或实际权益受损;以及通过“调包”、伪造材料等方式制造索赔依据等。
与此同时,对于投诉举报行为的异常频次也提出了参考标准,例如一年内在省内行政部门提出或撤回投诉举报达到一定次数,或通过全国12315平台高频操作等,均可作为研判异常的重要线索。
从成因分析,这一现象的形成有其复杂背景:一方面,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不断健全,投诉举报渠道更加便捷高效,社会监督力量被充分激活,为治理假冒伪劣、维护公平交易提供了重要支撑;另一方面,个别人员利用制度设计中的“低成本、高回报”空间,将投诉举报异化为牟利工具,甚至形成分工协作、批量操作的“灰色链条”。
在一些纠纷中,经营者为避免时间成本和声誉风险,倾向于选择私下和解,这也在客观上放大了不当索赔的激励。
从影响看,牟利性投诉举报若任其蔓延,将对多方面造成负面效应。
对市场主体而言,频繁被“围猎”不仅增加合规成本、沟通成本和诉讼风险,还可能导致经营决策趋于保守,影响创新投入与服务供给;对监管部门而言,大量重复、恶意或证据不足的投诉举报挤占执法与服务资源,降低处置真正侵权问题的效率;对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而言,若投诉渠道被滥用,可能削弱公众对制度公信力的认同,甚至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逆向选择,使真正需要救济的消费者更难获得及时响应。
针对上述问题,湖北此次出台的指导意见突出“依法规范处置”的政策取向,核心在于把握好两条底线:既要依法保护消费者正当维权和社会监督权利,鼓励对侵权行为的举报;也要对以牟利为目的、扰乱秩序的滥用行为强化识别与规制。
通过对概念边界、行为特征、异常频次等作出更明确的指引,有助于基层在受理、核查、处置环节形成相对统一的标准,提高案件分流与精准治理能力,减少“一刀切”或“各自为政”带来的争议与执法成本。
从对策路径看,治理牟利性投诉举报需要系统化发力:一是完善受理与甄别机制,在依法依规前提下提高证据审查与消费关系核验的针对性,强化对重复举报、批量投诉、明显超出合理范围行为的风险识别;二是推动部门协同与信息共享,在市场监管、司法、行政复议等环节之间形成衔接,避免“多头跑、重复查”,提升对恶意操纵行为的综合处置效率;三是引导市场主体提升合规水平,针对易发高发领域强化标准化管理、票据留存、过程可追溯等基础工作,以减少被不当利用的空间;四是加强普法宣传和典型案例释法,以公开透明方式划清正当维权与牟利性滥用的界限,形成社会共识。
面向未来,随着平台经济、线上交易持续扩展,投诉举报数量仍可能保持高位。
如何在鼓励监督与防范滥用之间实现动态平衡,考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此次湖北多部门联合出台指导意见,释放出依法治理、精准治理的明确信号:通过规则细化与协同处置,让投诉举报回归维护公平正义与消费者权益的制度初衷,同时为市场主体营造稳定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下一步,关键在于落实落细、统一尺度,并在实践中根据新情况及时完善配套举措,确保既“管得住”牟利性扰序行为,也“护得好”正当维权。
投诉举报权是消费者的重要权利,也是市场监管部门的重要信息来源。
但权利的行使必须以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不扰乱社会秩序为前提。
湖北省此次出台的指导意见,既是对职业索赔乱象的有力回应,也是对投诉举报制度的完善和规范。
这一举措表明,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同时,也要防止权利的滥用,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市场的公平有序和消费环境的安全放心。
随着这一指导意见的贯彻落实,相信湖北省的市场环境将进一步优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将得到更好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