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无为法院审结一起"假离婚"房产纠纷案 司法裁判厘清婚姻财产边界

近日,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引发关注。案件中,夫妻双方为获取不正当利益实施虚假产权变更,对应的行为因违反法律原则未获支持,说明了司法对婚姻关系秩序与财产权益的依法保护。事件起因于一项看似“可行”的安排。2024年5月,妻子汪女士听同事介绍称,如找单身男子与其妹妹结婚,便可多分拆迁补偿,事成后可获得10万元酬谢。为获取这笔酬谢,汪女士与丈夫钱先生商议,计划先“假离婚”,再由钱先生与对方结婚领取补偿,随后复婚。为“稳妥”,汪女士提出将钱先生名下的A房屋先过户至自己名下,钱先生同意。A房屋的产权变更过程是本案争议焦点之一。该房屋系钱先生婚前购买。2021年1月,钱先生主动将A房屋变更为夫妻共有,双方各占50%份额。三年后,为配合上述计划,钱先生又将A房屋过户至汪女士名下。但该计划最终未实施——邵某后来告知汪女士此事作罢,夫妻未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也未将A房屋产权恢复至原状。转折发生在2025年3月。汪女士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请求分割钱先生名下的B房屋。钱先生同意离婚并同意平分B房,但主张A房屋也应分割,认为自己应取得85%的份额。汪女士则以产权变更登记为由,主张A房屋已属其个人财产,拒绝分割。法院裁判强调真实意思与合法目的。法院认定,A房屋虽为钱先生婚前购置,但2021年变更为夫妻共有系其自愿行为,合法有效。至于2024年5月将A房屋再次过户至汪女士名下,系为获取不正当利益而作出的安排,并非钱先生真实意思表示,因此该过户行为无效。法院指出,汪女士不得据此主张A房屋为其个人所有;即便存在过户及相关约定,也不能仅以协议和产权登记变更为依据,直接认定为其个人财产。综合双方婚姻情况、房产来源等因素,法院判决:B房屋在扣除剩余贷款后由双方平均分割,房屋归钱先生所有,钱先生向汪女士支付相应补偿款;A房屋归汪女士所有,汪女士向钱先生支付该房屋价值一半的补偿款。两项款项折抵后,汪女士需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钱先生支付房屋分割补偿款共计40936.32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案件审理中,法官提醒: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共有房产变更登记至另一方名下,并不当然意味着该房产完全转为对方个人财产。离婚时,法院将结合过户原因、双方真实意愿、婚姻状况、是否存在过错等因素,依法认定房屋归属及补偿。该提醒对类似纠纷具有现实参考价值。

婚姻不是利益交换的工具,登记也不是可以反复“试错”的按钮。以不正当目的推动的“假离婚”,看似精于算计,实则让家庭关系、财产权属与社会信用同时面临风险。司法裁判以真实意思与公序良俗为准绳,既堵住不当取利的路径,也提示公众:守住法律底线,才能守住家庭与财产的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