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财产拍卖流拍了,享受优先权的债权人还能不能继续优先受偿?

深圳某工程公司跟云浮某置业公司之间有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后来这个案子到了执行阶段。最高院在这次案例中,专门提到了一个问题:要是财产拍卖流拍了,享受优先权的债权人如果不接受以物抵债,他们还能不能继续优先受偿?这个问题在《拍卖变卖规定》里有一条说,要是拍卖的时候没人愿意买,或者最高出价低于保留价,那就看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债权人愿不愿意用保留价把这个财产拿下来抵债。如果有好几个债权人都愿意这样做,那就得按照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来定。但是2020年新出来的民事诉讼法解释又说了另外一层意思:强制执行变价措施并不改变多个债权的清偿顺序。前面那位债权人只是不想要财产抵债了,但他并没有说不要那些钱,所以他的优先受偿权还是存在的。周军律师解释说,这个道理其实很简单。假设前位债权人不接受以物抵债,那这财产就可能流拍给后面的人买。但是后面的人买了这东西后,他们拿到的钱能不能优先于其他普通债权人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强制执行变价措施本身并不会改变谁先拿钱的顺序。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深圳某工程公司作为普通债权人就只能等着优先债权人们把钱先拿走再说了。 周军律师还提醒大家遇到这类法律问题一定要咨询专业律师帮忙理清思路和收集证据。在这个具体案例里,深圳某工程公司的应受清偿的债权额为零,因为案涉房地产上的优先受偿债权本金总共8702万元已经把变卖价8039余万元给占满了。所以深圳某工程公司只能按照变卖的流拍价全价进行购买才能拿到这份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