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欠薪,怎么办?

打工者要是想把生活过下去,按时拿到工资就是大前提。可有些企业老板在这上面故意磨蹭,要么是故意拖欠,要么是忘了付,这就叫踩了法律红线。一旦遇上这种情况,法律绝对不会袖手旁观。《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说了,用人单位必须按约定给劳动者付工资,这可是明明白白的规定。只要这规矩被破坏,风险立马就来了。等到员工真要翻桌走人,企业麻烦可就大了。员工手里有这一招杀手锏,他们不用提前打招呼就能走人,还要找公司要一笔经济补偿。 企业要是欠薪,倒霉的不光是员工,企业自己也逃不了行政处罚。《劳动法》第九十一条把拖欠工资排在了首位。老板不光要把拖欠的钱补上,还要再掏一笔不低于25%的经济补偿费。要是这事儿给员工造成了实际的损失,赔偿金还得接着算。这三项加起来,金额那是相当可观的。 为了防止自己踩雷,企业最好自己先把这四条高压线给检查一遍。第一条是必须把支付时间写进合同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定死了:工资至少得一个月发一次;要是碰到节假日,就得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发;一旦日期定了就不能随便改,改了就算是拖欠了。 第二条是禁止克扣工资。克扣跟拖欠都是违法的。除了员工自己不想干、没完成任务这种情况(这种情况下扣钱也不能把工资降到最低工资以下),或者是因为职工犯错给公司造成损失(这种情况下一个月扣的钱不能超过工资的20%),或者是请事假、请病假(病假工资按规定发)之外,公司就没权利随便扣钱了。其余的任何“代扣”都得有法律依据,否则就变成了克扣。 第三条是必须用现金发钱。工资只能用法定货币来发,不能拿实物或者购物卡这些东西来顶替。一张购物卡抵工资的事儿干不得。 第四条是合同里的日期约定最好别太死心眼。可以给财务多留些时间去结算转账,合同里可以写一句:“如果因为银行或者结算延迟导致钱晚到账了,不算拖欠。”条款宽松一点等于给自己留了个缓冲带,能大大降低违法的概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