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杞县政府注销宅基地使用证

河南省杞县政府,把杨光生持有的宅基地使用证给注销了,主要理由是该证没在地籍档案里登记。这场官司牵涉到杨光生邻居对东侧土地所有权的主张,起因是杨某持有的1986年杞县政府颁发的《宅基地使用证》。杨某不服这一处理结果,提起了行政诉讼。一审、二审还有再审后都败诉了,于是杨某向检察机关申请了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接手这个案子后,指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够充分。随后把抗诉意见交给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就接手再审此案。这个案子是一起宅基地权属争议引发的行政诉讼。杨某的邻居为了东侧土地主张权利与杨某发生矛盾,所以邻居2008年申请处理这件事。杞县政府2010年做出决定注销杨光生宅基地使用证的主要理由是“村委会没颁发过这个证且乡政府的地籍档案里没登记”。杨某因为对这个处理结果不满意,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而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受理了他的请求。最高检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主要证据不足,所以抗诉到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之后,最高院裁定撤销杞县政府2010年作出的注销决定还有此前所有维持该决定的各级判决。 最高检抗诉的核心观点有以下几点:杨光生宅基地使用证上明确记载了四至、尺寸等信息;村委会未颁发过该证且乡政府的地籍档案无登记这种情况属于行政机关自身职责履行不力。同时检察院也指出举证责任在行政机关方;行政机关要否定自己早年颁发的证件内容必须要有足够的证据才行;光凭没有档案记录就注销合法证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也认同检察院的抗诉意见:杨某持有的宅基地使用证四至尺寸都很清晰也有盖章确认;没有反证可以证明这个证件内容不合法;“无档案登记”不能作为剥夺公民合法权益的理由;根据《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注销土地证书需要有“错登、漏登或者违法情节”,但杞县政府没能提供充分证据来证明这一点;所以把注销杨光生宅基地使用证的决定给撤销了还有各级法院原来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