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龄管理费"难成免责"护身符"——湖南邵阳老人跟团游猝死案明确旅行社责任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加快,银发旅游市场持续扩大,老年游客出行安全保障问题也日益突出。近日,湖南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的一起旅游纠纷案件,明确了旅游经营者的法定责任,具有一定典型意义。案件源于一次旅游活动的组织安排。2024年10月,邵阳某保险公司为回馈客户,策划了面向65岁以下客户的云南西双版纳旅游活动,并委托当地旅行社承办。68岁的王女士原本不符合年龄要求,但因其女儿为该保险公司员工,经咨询得知补交800元“超龄管理费”即可参团。缴费后,王女士随团出发。悲剧发生在旅行第四天。王女士在经历商场购物、爬山观景、篝火晚会、夜市游览等较高强度行程后,于当晚10时20分左右返回酒店。在电梯口等待时,她突感不适,出现呕吐并晕倒。随行导游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但王女士最终因急性呼吸循环衰竭离世。事发后,王女士子女认为保险公司和旅行社存在过错,指出两被告未充分核验其年龄与身体状况,也未就出行风险作出明确提示,高强度行程与死亡后果存在因果关联。据此,家属起诉要求两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80万元。被告方则表示,王女士系自身疾病突发,与旅游活动无直接关联;王女士出行前未反映身体不适,事发后两被告亦及时救助,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称已通过PPT向销售人员多次提示,旅行社称已在微信群以电子形式发送出行风险提示。法院审理查明,两被告均无法提供直接向王女士本人询问身体状况的证据,也无法证明已向其本人明确告知具体风险,该事实成为裁判的重要依据。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旅游者,应当采取相应安全保障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亦明确,旅游经营者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未履行告知、警示义务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法院指出,收取“超龄管理费”并不能免除旅游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既然接纳超龄游客参团,就应更加审慎履责,包括对游客身体状况进行必要询问、向游客本人清晰告知项目风险,并结合游客特点落实相应保障措施。判决更明确:旅游经营者对老年游客应适用更高的安全保障标准;仅以群发信息或内部培训方式提示风险不足以替代对游客本人的有效告知;额外收费不能成为降低保障标准的理由;行程安排应根据游客实际情况合理控制强度与节奏。该案对行业具有一定警示和指引意义。随着银发旅游发展,旅游企业更应把安全保障落到具体环节,不能以收费替代责任,更不能以形式化告知应付风险。

这起案件提示,银发旅游需求增长的同时,安全保障体系也必须同步完善。当旅行成为老年生活的重要内容,经营者要强化责任落实,监管部门需完善规则与标准,消费者也应提升风险意识,共同把安全措施做细做实。法院的裁判不仅回应了个案争议,也为老年友好型服务的规范化提供了司法层面的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