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审理中,法院的裁判依赖于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精准性。近期,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股权代持纠纷时,遇到一个问题:代理律师提交的补充意见中附带两份"参考案例",这些案例的事实细节、争议焦点与裁判逻辑都与在审案件高度相似,看起来可以为法院统一裁判尺度提供借鉴。但经过核查,这些"案例"与真实裁判文书存在明显出入。 承办法官发现,这些"案例"的行文格式和表达特征异常。更检索后确认:引用的案号虽然对应真实案件,但真实裁判文书的内容与提交材料完全不同。其中一份材料实际上是民间借贷纠纷,与股权代持争议关联甚微。经法官质询,代理律师承认这些材料并非来自原始裁判文书——而是根据本案事实要点——用生成式工具"生成"出来的"参考案例",随后被直接复制整合进书面意见。 该问题的根源在于两个上。一方面,部分诉讼请求审判实践中相对少见,代理人希望通过类案检索或参考材料增强说服力。在时间压力和结果导向下,容易把"看起来合理"当作"确有依据"。另一上,生成式工具擅长组织语言、模拟裁判说理,但并不能保证法律文书的真实性。如果使用者缺乏基本的来源意识和校验流程,就容易把未经核实的内容包装成"权威引用"。更值得警惕的是,虚构内容往往措辞更"贴合诉求",反而更具迷惑性。一旦进入诉讼程序,就可能对审判资源分配和争点判断造成干扰。 虚构案例的危害不容小觑。司法裁判以证据规则和法条适用为框架,通过类案参考促进同案同判、提升裁判可预期性。但虚构案例被当作参考依据提交,不仅会误导当事人对案件走向的判断,还会迫使法官和法官助理投入额外精力核验来源、澄清事实,挤占本应用于实体审理的时间。更深层的问题是,诉讼活动的基本要求是诚实信用与程序秩序。一旦"编造引用"成为便利手段,可能诱发跟风效应,弱化法律职业共同体对事实真实性的共同守护,损害司法公信力。 在处理该案时,通州法院指出了现行规范的局限性。代理意见与证据在法律性质上有区别:证据需经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等审查,而代理意见更偏向观点阐释与审判辅助材料,现行规范对"意见材料"中引用失真情形的直接制裁空间相对有限。鉴于涉案律师无明显恶意、情节较轻且未造成严重后果,法院未采取更严厉的程序性措施,而是将该情节写入判决书予以批评,明确要求代理人在提交参考案例、法条等材料时进行检查核验,确保真实、准确,不得放任生成式工具编造信息扰乱司法秩序。 从治理角度看,防范此类问题需要多方协同: 首先,诉讼参与人应建立"引用清单"制度。凡引用裁判文书、指导案例、法条条文,应注明权威来源与检索路径,做到可追溯、可核对。 其次,律所与行业组织可将来源核验纳入内部质量控制与执业培训,对"引用不实"设置红线要求。 再次,司法机关可结合类案检索平台与文书公开资源,完善对异常引用的提示机制,形成"提交—核验—纠偏"的闭环,减少虚假信息在程序中传播的空间。 随着生成式工具在检索、写作、归纳等环节被广泛使用,技术带来的便利与风险将长期并存。可以预见,围绕"引用真实性""材料来源可追溯""代理人注意义务"等要求将进一步细化,执业活动中的审核责任也将更清晰。对法律服务行业而言,真正的竞争力不在于文本生成速度,而在于对事实的核查能力、对规则的准确把握以及对程序秩序的敬畏。对社会公众而言,任何看似"完美匹配"的权威材料,都必须经得起来源审查与事实核对。
这起案件如同一面多棱镜,既折射出技术创新给司法实践带来的效率提升,也映照出职业伦理建设面临的严峻考验。当技术进步与法治原则相遇时,唯有坚守"真实是司法的生命线"该根本准则,方能确保改革浪潮中的法治航船行稳致远。此案留下的思考远超个案本身,它呼唤着整个法律职业共同体对技术伦理的集体觉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