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首例“民告官”环境行政诉讼案开庭 时任市长出庭应诉引关注

问题——企业与监管部门围绕“是否应环评、是否已生产”对簿公堂 公开资料显示,2018年11月23日,南通如皋法院开庭审理一起环境行政争议案件:某流体控制技术公司不服海安市环保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对海安市政府行政复议维持原处罚决定提出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有关规定,因复议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庭审现场,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时任海安市市长于立忠及海安市环保局负责人到庭参加诉讼活动并发表意见。 案件焦点集中两上:一是涉案企业是否属于依法应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建设项目主体;二是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时对事实认定、程序履行与法律适用是否规范。原告主张其租赁场地的相关企业已具备环评手续,且自身“名为生产、实为贸易”,并称未进行建设与生产,因而不应被认定为“未经审批擅自生产加工”。被告则认为现场检查及相关证据能够证明企业存未经环评审批开展项目生产加工的情形,行政处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法律适用正确、裁量适当,请求法院驳回诉讼请求。合议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并听取最后陈述后表示将择日宣判。 原因——生态环境监管趋严与企业合规意识差异叠加,引发争议 从监管逻辑看,群众举报“噪声扰民”成为执法检查的触发点。近年来,生态环境领域对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噪声等扰民问题的治理持续加强,环评审批及“三同时”等制度成为识别项目合规与否的重要抓手。对地方而言,依法响应群众诉求、及时核查并纠正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是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重要环节。 从企业角度看,争议往往出现在“项目性质界定”与“手续承继关系”上。一些企业认为租赁场地、借用他人既有手续即可覆盖自身经营,或将自身定位为“贸易型”以减少审批成本;但生态环境管理强调的是具体项目与实际活动的环境影响,不同主体、不同工艺、不同产能可能对应不同的评价范围与管理要求。若企业对环评制度理解不足、内部合规管理缺位,极易在扩产、转产、租赁改造等环节出现“手续不匹配”的风险。 影响——负责人出庭应诉提升司法透明度,也倒逼行政决策更规范 此案引发关注的另一层面在于,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到庭,既有助于当庭回应争议焦点、说明执法依据与程序设计,也发出强化法治政府建设、接受司法监督的信号。对群众与市场主体而言,负责人出庭能够增强司法过程可感可知的透明度,有利于形成“通过法定程序解决争议”的社会共识。 同时,出庭应诉并不改变司法对案件事实与程序的严格审查标准,反而促使行政机关在日常执法中更加注重证据链闭合、程序规范、裁量基准和说理释法,推动从“结果导向”向“程序与结果并重”转变。尤其在生态环境领域,执法是否留痕、检测是否规范、告知听证是否到位、处罚裁量是否合理,直接决定行政行为的稳定性与公信力。 对策——以更高标准推进企业守法与监管善治“双向发力” 一是企业端要把合规前置。对涉及噪声、废气、废水等环境因素的项目,应在选址、设备安装、产能确定前完成合规评估,厘清是否属于环评管理范围,避免“先上车后补票”。对租赁厂房的经营主体,要核验既有环评手续与自身实际工艺、规模是否一致,必要时依法办理变更或重新报批。 二是监管端要提升精准执法水平。对群众举报线索,要坚持依法调查与科学认定并重,强化现场勘查、监测数据、笔录制作、影像资料等证据固定;对争议较大的项目性质、手续衔接问题,应加强释法说理与指导服务,推动从“事后处罚”向“事前预防”延伸。 三是完善行政复议与诉讼衔接机制。复议机关在维持原行政行为时,应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与裁量理由上形成更具说服力的论证,提升复议纠错与实质性化解争议能力,减少诉累与对立。 前景——以制度化出庭应诉促进法治政府与营商环境同向提升 随着行政争议类型日益多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将更具制度意义:既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抓手,也是优化营商环境、稳定市场预期的关键环节。通过常态化出庭、规范化应诉和高质量答辩,行政管理的边界与尺度将更清晰,企业的合规路径也更可预期。 不容忽视的是,近期有关方面通报于立忠接受审查调查等信息,引发社会对干部依法履职、权力规范运行的深入关注。对地方治理而言,强化法治思维和制度约束,既体现在个案应诉中,也体现在更广范围的权力运行规范化、透明化上。

法治政府的建设不仅依靠制度文本,更体现在具体争议的依法解决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既是对司法权的尊重,也是对公众监督的回应。协调环境治理与经济发展,关键在于将权力运行纳入规则,让企业合规成为常态,并通过程序与证据化解矛盾,逐步积累社会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