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章和名章是公司对外说话的工具

这事儿还得从汉天公司说起。当时渴望公司掌握着汉天公司95%的股权,作为法定代表人的陈颖就把公章和自己的名章都交给了渴望公司保管。没想到后来渴望公司用这俩章,以汉天公司的名义跟东富中心签了个《保证合同》,给境界公司的债做了担保。 案子闹大了,汉天公司辩解说早就登报声明公章作废并重新刻制了,而且觉得渴望公司没资格代表自己。东富中心在签合同时倒是仔细看了盖有公章的股东会决议这些文件,觉得这事儿挺靠谱。因为境界公司没还上钱,东富中心就来找汉天公司要保证责任。 最高法院是这么判的:公章和名章是公司对外说话的工具。陈颖既然把这东西交给别人,不管出于什么原因,都得明白自己给了别人用章的权利,也得知道可能有啥后果。那个登报声明和重新刻章的事儿属于内部折腾,在外面的人不认这一套。 至于东富中心该查多细,法律有说法。大家都只能看文件符不符合样子,只要文件看着没问题,对方就算是善意的了。汉天公司要是拿伪造决议或者程序违法这种理由说人家不是善意的,法院通常也不听信。 最后法院认定这份《保证合同》有效。东富中心签合同的时候已经做了必要的形式审查,心里是清楚明白的,觉得拿着公章的渴望公司就是能代表汉天公司签这个合同。(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190号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