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虚开增值税专票扰乱税收征管秩序,司法保持高压态势 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抵扣税款等功能,直接关系国家税收安全和市场公平竞争。近年来,个别经营主体为牟取“开票费”或帮助他人违规抵扣税款,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虚开专票——带来税款流失风险——扰乱发票管理和税收征管秩序。对此,司法机关持续依法从严打击,形成有力震慑。同时,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框架下,对具备法定从宽情节、积极修复损害并真诚悔罪的行为人,也依法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兼顾惩治与教育。 原因:利益驱动与合规意识薄弱交织,催生“买票开票”灰色链条 法院查明,刘某系山东青州某厂实际控制人,经人介绍结识安徽一公司有关人员后,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签订虚假购销合同等方式,由其控制的企业为对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9张,开票金额合计164万余元,税额合计21万余元,并按票面金额3.6%收取费用。相关发票已被对方勾选认证并用于进项税抵扣。 从成因看:一是直接经济利益驱动,“开票费”模式容易让人产生侥幸心理;二是部分经营主体对发票违法成本和刑事风险认识不足,合规管理缺位;三是虚假合同、资金走账等做法增加了外观迷惑性,易形成跨区域“介绍—撮合—开票—抵扣”的链条;四是经营压力叠加,使个别人员试图以违规方式“腾挪”财务空间,最终触碰刑律红线。 影响:既损害国家税收利益,也破坏市场竞争生态 虚开专票的社会危害具有双重指向:对国家而言,虚假抵扣侵蚀税基,增加征管成本,影响财政资金安全;对市场而言,违法取得税收利益的企业可能形成不公平竞争优势,挤压守法经营者空间,扭曲行业成本结构与交易信用体系。此外,此类案件往往伴随虚假合同、虚构物流等行为,可能衍生洗钱、骗取补贴等风险,继续放大外溢危害。正因如此,刑法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设定了明确的刑事责任边界,强调对“以票抵税”等关键环节严守底线。 对策:二审改判缓刑体现“从严惩治+修复治理”的裁判思路 一审法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刘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裁判同时考量其具有前科这个从重情节,以及其投案并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反映了对事实与情节的综合衡量。 二审中,刘某对定罪事实未提出异议,提出身体患病、企业经营需要等理由,并在二审期间主动代为补缴相关税款、缴纳罚金。二审法院在确认一审事实证据基础上,将其补缴税款、缴纳罚金所体现的损害修复与悔罪态度纳入量刑考量,结合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及再犯风险等因素,依法改判缓刑。 这一裁判思路表明:对虚开行为依法严惩的同时,司法也重视通过损失修复、罚金执行与认罪悔罪推动“案结事了”,实现惩罚与预防并重。需要强调的是,补缴情形并不当然带来从宽结果,仍需与虚开数额、主观恶性、行为方式、是否造成实际抵扣损害、是否存在累犯或再犯风险等因素一并审查,确保裁判尺度一致、法治预期稳定。 前景:以法治合力推动税收治理向“预防为先、合规为本”深化 从治理视角看,遏制虚开专票需要“打防结合”。一上,强化跨部门信息共享与风险研判,提升对异常开票、资金回流、空壳企业等典型风险特征的识别效率;另一方面,引导企业健全内控与合规机制,完善合同、物流、资金与票据的全链条留痕,减少因管理粗放引发的涉税风险。 对经营主体而言,应当明确:增值税专票不是“融资工具”或“成本调节器”,任何脱离真实交易的开票行为都可能触及刑事底线。对已经发生风险的主体,及时停止违法行为、主动配合调查、依法补缴税款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是减少损害、争取依法从宽的重要路径,但前提是依法接受审查与处理,不能误以为“事后补救即可免责”。 可以预期,随着金税工程等征管能力持续提升、司法裁判规则进一步清晰,虚开发票的生存空间将被继续压缩,守法合规将成为企业稳健经营的基础要求和重要竞争力。
该案的处理既维护税法权威,也为纠错留出空间,表明了依法惩治与修复治理的平衡。在优化营商环境的背景下,如何通过司法裁量更好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仍有待持续探索。此案也提醒市场主体:守法经营是底线,挑战税收红线终将付出代价;真诚悔改、积极修复损害,才可能争取重新出发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