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文明建设的推进过程中,野生动物保护是一项重要内容。
然而,一些群众对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规定认识不足,在利益驱动或侥幸心理下,仍然从事非法狩猎活动,严重威胁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安全。
大埔法院近日审结的这起案件,充分反映了这一现象的存在及其危害性。
据了解,被告人房某在二〇二一年至二〇二五年八月期间,从网络购买猎夹等狩猎工具,在某村开展非法狩猎活动。
其间,房某先后猎取山斑鸠两只、棕胸竹鸡一只、豹猫一只和松雀鹰一只。
其中,豹猫和松雀鹰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山斑鸠属于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即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房某的行为触犯了多项法律规定,同时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狩猎罪。
从案件特点看,网络购物的便利性为非法狩猎提供了新的途径。
房某在庭审中坦言,网上购买猎夹等工具非常方便,他原本想在自家木薯地周围设置这些工具用于防止野猪破坏,同时进行狩猎活动。
这反映出一些群众对法律的认识存在明显偏差,认为"抓几只野鸟野鸡不算什么大事"。
然而,这种认识是错误的。
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使用禁用工具、方法进行狩猎,即便未达到一定数量,也可能构成非法狩猎罪。
非法狩猎行为的危害是多方面的。
从生态层面看,野生动物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每一只被猎杀的保护动物都破坏了生态平衡,威胁生物多样性。
从法律层面看,任何未经许可的猎捕行为都是对国家生态安全和法治秩序的挑战。
从公共安全层面看,私自在野外布设的猎夹、猎套等工具往往被隐蔽地安放在草丛、林间小径、山路边甚至靠近居民区的地方,且缺乏警示标识或防护措施。
过往的村民、徒步爱好者、放牧人员,以及从事巡护、执法或科研工作的人员都可能在毫无防备的情况下成为受害者,造成严重的人身伤害风险。
本案的处理充分体现了司法机关对生态保护的重视。
大埔法院以危害珍贵、濒endangered野生动物罪和非法狩猎罪对房某作出判决,既体现了对违法行为的制裁,也传递了保护野生动物、维护生态安全的坚定态度。
承办法官明确指出,野生动物不是"无主之物",更非餐桌上的食材,任何未经许可的猎捕行为都触犯了法律红线。
当前,生态保护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
法院呼吁广大群众不购买、不使用、不传播禁用狩猎工具,如发现非法狩猎、交易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应及时向林业部门或公安机关举报。
这种全民参与的方式,有利于形成保护野生动物的社会共识,营造尊重自然、保护生态的浓厚氛围。
此起案件犹如一面多棱镜,既折射出个别公民法治意识的淡薄,也映照出数字经济时代新型生态治理的复杂性。
当最后一片原始森林的静谧需要法律条文来守护,当每一声鸟鸣的存续依赖刑事判决来捍卫,这提醒我们:生态文明建设不仅需要顶层的制度设计,更取决于每个公民对法律红线的敬畏。
正如承办法官在判决书后记中所写:"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人类共同的生命经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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