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部完善事故调查报告公开机制 严禁“短期公开”和信息规避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的公开程度,直接关系到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安全意识的提升。应急管理部涉及的负责人在2月27日的新闻发布会上明确指出,事故调查报告全文公开既是法律规定的要求,也是强化警示教育、提升安全治理效能的重要途径。这个表态反映出国家层面对安全生产信息透明度的关注。 从现状看,国家层面负责的重特大事故调查报告已形成全文公开的常态。但在地方负责的事故调查中,存在明显的不规范现象。一些地方出于各种考虑,该公开的未公开,或者公开不及时,甚至出现公开后又撤回的情况。这种做法不仅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也损害了公众的知情权,削弱了事故的警示作用。 为解决这一问题,国务院安委办和应急管理部将建立三层递进式的监督体系。首先是挂牌督办机制。对重大事故、典型较大事故以及其他典型事故,由国务院安委会或国务院安委办进行挂牌督办,在督促及时结案的同时,强制要求及时公开调查报告。对其他较大及一般类事故,分别由省级和市级安委会进行督办,确保应公开尽公开。这一措施明确了不同层级的责任分工,形成了纵向的压力传导机制。 其次是调度核查制度。应急管理部门将通过随机抽查、定期调度等方式,对地方政府调查的事故报告公开情况进行摸底。一旦发现调查报告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将及时进行跟踪督办和通报。特别强调的是,公开是长期的制度安排,严禁公开几天后又撤回,这一表述明确了公开的持久性要求,堵住了以往的漏洞。 第三是考核巡查制约。应急管理部门将持续把事故调查报告公开纳入中央安全生产考核巡查的重要内容,对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的地区予以考核扣分。同时,在事故结案后的整改情况评估中,也将报告公开作为重要评估指标。这一措施将信息公开与地方政府的绩效考核挂钩,形成了有约束力的激励机制。 ,应急管理部还针对一些地方的违规行为提出了严肃处理的态度。有的地方将生产安全事故违规定性为自然灾害、刑事案件或意外事件等非生产安全事故,有的不按程序调查或调查后不公开。对这类问题,将按调查统计造假严肃处理。对于因错误定性形成的调查报告公开后造成严重误导的,将对牵头调查的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这表明国家层面对规范事故调查程序的决心。 同时,应急管理部也认识到,涉及商业秘密等敏感信息的事故调查报告需要特殊处理。但明确指出,绝不能以此为借口不予公开。这一原则性表述平衡了信息公开与商业秘密保护的关系,防止了以保护商业秘密之名行隐瞒之实的现象。

事故调查报告公开是法定要求,也是现代治理的重要机制。落实"长期有效公开",通过严格督办、常态核查和严肃问责,形成可检验、可追溯的安全治理闭环,为安全生产提供更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