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登山时项链断了,把一块80克金质牌给弄丢了

湖南衡阳的衡山发生了一件事,有个来自广西的游客张先生在梵音古道登山时,他脖子上的项链断了,把一块大约80克的金质牌饰给弄丢了。这块金牌经鉴定值人民币十万元。张先生丢了东西后赶紧报警找警察帮忙,自己还把这个地区翻了个底朝天,走了五十公里的路。警察也用专业设备找了好几天,可是到了29号张先生回广西的时候,金牌还是没找回来。 为了快点把金牌找回来,张先生在网上发了个悬赏,说谁要是帮他找回金牌,他愿意给当时金价的一半作为报酬。南岳景区的管理人员也跟着发公告,说谁捡到了还给失主,就给6666元奖励。不过大部分留言都是让张先生先给钱再告诉线索的信息,真能直接找到金牌的消息一条也没有。 媒体报道后网上讨论得很热闹,有的人觉得张先生真倒霉,丢了这么贵重的东西肯定心疼;也有人怀疑张先生是不是在炒作故意丢的东西来博眼球。张先生跟记者说他是做户外活动领队的,平时习惯戴金饰登山出事了纯属意外。 针对大家说的“如果捡到了我就不还”这种说法,长沙市律师协会的副会长刘研律师解释说,这得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怎么规定。《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写得很清楚:捡到别人丢的东西要还给人家或者交给公安部门。捡东西的人没理由拿这钱不给人家赔本,这就叫“不当得利”,失主有权把钱要回来。 这块金牌按现在的金价算下来大概值十万元,金额这么大就够得上刑法里“侵占罪”的立案标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说的是,如果把别人的东西占为己有数额很大还不还,就构成侵占罪。这是个“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也就是说如果捡东西的人知道是谁丢的还不还,失主拿着证据去法院起诉就能把他告进牢房。 至于张先生发的悬赏公告,刘研律师说这就是对着不特定的人发的,是有法律效力的。只要捡到的人把东西还给张先生了,他就得按照约定给钱。但如果有人拿不还东西来要挟多要钱那就不行了;要是狮子大开口漫天要价把人逼急了性质就变了,涉嫌敲诈勒索。 如果调查发现这次事件是张先生故意编出来的假新闻为了出名或者是骗钱的话,那他这行为可能涉嫌扰乱公共秩序甚至诈骗;触犯了法律肯定要承担责任的。 这个金牌丢了的事儿从侧面看反映了普通人丢了东西着急的样子和景区帮忙找的态度;网友们的讨论也说明大家心里在琢磨怎么在维权和占公共资源之间找个平衡点;律师的讲解让大家明白了做事要有法律底线:拾金不昧不光是美德还是法定义务;别人维权也得有分寸;那些想利用别人困境占便宜的人肯定会被法律收拾的。 最后这事到底怎么收场还得看以后怎么样;不过它引起的关于钱、道德和法律的讨论确实值得我们一直关注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