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保险告知义务,现在还得严格执行告知义务吗?

最近大家都在聊最大诚信原则下的海上保险告知义务。你知道吗,这个原则在英国产生已经有百年历史了。1906年英国就定下了这个规矩,叫“最大诚信”。早期因为信息闭塞,沟通困难,投保人要是隐瞒了风险,保险人可能赔得倾家荡产。所以后来各国法律就规定被保险人得主动把知道的情况都告诉保险公司。现在科技这么发达,信息传递几乎没有延迟了,“隐秘”的语境早就没了。大家就开始琢磨,现在还得那么严格执行告知义务吗? 说到英国的法律改革,我有个发现。2015年的保险法第2—8条把旧的《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18—20条给替换了。他们把传统的告知义务改成了合理陈述义务。现在被保险人不用什么都知道了,只要把自己知道或者应该知道的重要情况说清楚就行。新法第7条第4款还给了三条标准来判断什么是重要情况:跟承保风险有关的特别事实、导致他想要买保险的特殊原因,还有通常需要提醒注意的风险。 还有救济方面也有变化。以前要是违反了合同就直接解除合同还不退保费。现在分了三个档次:最轻的不能解除合同也不加收保费;中等的按比例赔付;最重的解除合同但要退保费。这样既给了被保险人改错的机会,也让保险公司在询价的时候更仔细点。 而且新法还特别说了一句,保险人也得主动问。如果被保险人没说清楚,就得提供足够的信息让谨慎的人能看出来要进一步问什么。这就相当于双方都有义务说话。不过很多保险公司在保单里还会排除新法适用,把责任推给被保险人这边。 中国这边情况怎么样呢?《海商法》里的规定还是按英国旧法来的。不过司法解释里标准很严,比如隐瞒拆船航次这种关键信息就拒赔。2023年公布的修订稿里有个变化:如果被保险人已经说了足够多的信息让保险公司意识到要进一步问什么了,就不算是隐瞒了。这跟英国2015版差不多。 无论在英国还是中国,现在法律对违反告知义务的后果还是挺严厉的。买船壳险、保赔险这些几百万美元保费的东西,稍微一隐瞒可能就全赔不了了。所以投保前一定要主动、完整、诚实地回答保险公司的问题。同时保险公司也别老事后挑刺了,把风险评估往前放一放。只有大家都讲诚信才能在海上航行的时候互相信得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