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建议家暴案件不适用离婚冷静期:为受害者开通“安全通道”补齐制度短板

一、问题:冷静期制度与家暴现实之间的制度裂缝 民法典自2021年施行以来,离婚冷静期制度作为协议离婚程序的重要环节——旨为冲动离婚设置缓冲——维护家庭关系的稳定性。然而,这个制度在涉及家庭暴力的特殊情形下,正面临日益突出的适用困境。 根据现行规定,协议离婚须经历三十天冷静期,期间任何一方均可撤回离婚申请。这意味着,即便家暴受害者与施暴方已就离婚事宜达成协议,仍须在等待期内继续维持婚姻关系。在此期间,受害者面临施暴方反悔、威胁乃至再度施暴的现实风险,人身安全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全国人大代表方燕指出,为规避冷静期的制度约束,大多数家暴受害者不得不转而选择诉讼离婚途径。然而,诉讼程序耗时较长、举证难度较大、流程相对繁琐,许多受害者在漫长的司法程序中持续承受精神压力与人身威胁,部分人甚至在此过程中遭受二次伤害。 二、原因:制度设计未能充分区分情形差异 离婚冷静期制度的立法初衷具有合理性,其核心逻辑在于降低轻率离婚的概率,为婚姻关系提供制度性保护。然而,该制度在设计层面存在明显的情形区分不足问题。 家庭暴力与一般婚姻矛盾在性质上存在本质差异。前者属于违法侵害行为,受害方所需要的是及时脱离危险环境的法律救济,而非冷静思考是否维系婚姻的缓冲时间。将两类性质迥异的情形纳入同一程序框架,客观上造成了制度保护目标的错位。 此外,民法典虽已明确将"实施家庭暴力"列为应当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但这一规定仅适用于诉讼离婚程序,协议离婚渠道中并未设置相应的例外条款。这一立法空白,使得冷静期在客观上可能成为施暴方拖延离婚进程、持续控制受害者的制度工具。 三、影响:制度缺位加剧受害群体的现实困境 从实践层面观察,离婚冷静期制度在家暴情形下的强制适用,对受害群体产生了多上的不利影响。 其一,人身安全风险持续存在。冷静期内,受害者仍须与施暴方共处或保持法律上的婚姻关系,遭受威胁与再度侵害的概率显著上升。其二,维权成本大幅增加。诉讼离婚程序的启动意味着受害者须承担更高的时间成本、经济成本与心理成本,部分经济能力较弱或缺乏社会支持的受害者因此选择放弃维权。其三,法律救济的及时性受损。家暴情形下,受害者对快速脱离危险环境的需求具有紧迫性,而现行制度未能提供与之匹配的快速响应机制。 四、对策:多维度推进制度完善 针对上述问题,方燕代表提出了系统性的制度完善建议。 在试点探索层面,建议由民政部门率先开展家暴情形不适用离婚冷静期的试点工作,积累实践经验,为后续立法修订提供依据。在证据认定层面,建议明确家庭暴力的证据清单与核验标准,降低受害者的举证门槛,提升认定效率。在数据共享层面,建议推动民政、公安、司法、医疗等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形成家暴认定与离婚程序的协同联动机制。在立法修订层面,建议适时推动民法典对应的条款的修订完善,从根本上填补制度漏洞。 五、前景:法律精细化是保护弱势群体的必由之路 此次建议的提出,折射出社会各界对法律制度精细化、人性化发展的普遍期待。随着公众法律意识的持续提升,如何在维护制度整体框架的同时,针对特殊情形给予更具针对性的法律回应,已成为立法完善的重要课题。 从更宏观的视角审视,家暴情形豁免冷静期的制度探索,是推动反家暴法律体系走向完备的重要一步。它要求立法者、执法者与司法者共同树立一个基本共识:婚姻的稳定价值,不能以牺牲受害者的人身安全为代价;法律对家庭关系的保护,必须建立在对暴力行为零容忍的基础之上。

家庭本应是温暖的港湾,而非暴力的温床;当法律在维护婚姻稳定与保障个体安全之间寻求平衡时,对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恰恰展示了法治文明的进步。代表建议背后折射的——不仅是制度设计的完善需求——更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坚守。让每一部法律都传递人文关怀,让每一项制度都守护基本尊严,这或许才是婚姻家庭制度健康发展的根本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