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包干价”与“审价价”差距明显,究竟按哪个结算?
老旧小区共用部位老化,外立面修复、设施更新等工程关系居民安全与生活品质,许多项目需动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为便于结算,一些小区在招标后与施工单位签订固定总价合同。
然而在实践中,工程完工后若第三方审价金额明显低于包干总价,业主方是否仍须按合同总价支付,施工方能否据“包干约定”主张差额,成为矛盾集中点。
原因——资金属性决定“简化结算”不能替代“实质审查”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来源于业主缴存,本质上是全体业主的共同财产,具有专款专用、专户管理、使用受监管等制度安排。
为防止虚增造价、套取资金,托管银行及相关管理流程通常要求在拨付或结算前进行审价。
也就是说,固定总价合同可以提高交易效率,但并不当然排除对工程量、单价及增项真实性的核验,尤其在使用维修资金的场景下,更应坚持“程序合规+金额实审”的双重把关。
本案中,相关工程在招标阶段形成了投标报价与单价体系,但中标后在合同签订前出现“总价不变、工程量减少、单价上调”的调整,并由业主方书面确认。
竣工后施工方据此主张合同内工程与增项合计价款,审价机构给出的结果却显著偏低,直接触发争议。
差距的形成,一方面来自工程量与单价变动带来的计算基准变化,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增项签证、过程记录、量价对应关系不清晰等管理短板。
影响——争议不仅是“钱怎么算”,更关乎公共资金安全与社区治理 首先,若缺乏有效审价与公开透明机制,容易诱发“以调单价替代实做量”“以增项拉高结算”等风险,损害全体业主共同利益,削弱维修资金制度的公信力。
其次,结算争议往往伴随停工、拖延支付、反复协商等情况,影响社区正常秩序,增加业委会、物业及居民的沟通成本。
再次,合同纠纷进入诉讼程序后,专业鉴定与审价耗时较长,民生工程可能由“快速修缮”变为“长期拉锯”,不利于老旧小区改造与城市更新的整体推进。
对策——法院裁判释放明确信号:审价要落到“实质”,招投标规则要守住“底线” 静安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强调,虽然双方约定固定总价结算,但由于工程款项涉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结算前应当履行审价程序,对金额进行实质性审查。
对于单价适用依据,法院指出,中标后通过减少工程量并提高单价的做法构成对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背离,不能以此作为审价计价基础。
最终,法院委托鉴定机构以投标单价结合实际工程量形成审价结果,并据此确定应付工程款;二审维持原判。
这一裁判导向提示各方:一是业委会、业主大会在组织维修工程时,应将“招投标文件一致性”作为红线,严防中标后通过变更量价结构实现事实上的重新报价;二是对增项工程应严格履行审批与签证流程,做到事前论证、事中留痕、事后可核,避免“先干后补”“口头确认”;三是托管银行、审价机构应强化专业审查和信息反馈机制,推动审价结果与施工过程资料相互印证,提高审价的可解释性与透明度。
前景——以制度化治理提升维修资金使用效能,让民生工程既“快”也“稳” 随着老旧小区进入集中维修更新期,公共部位修缮需求将持续增长。
未来要减少类似纠纷,关键在于把“规范”前移:完善招标文件与合同条款的衔接,明确固定总价适用边界与工程量核验方式;建立关键节点公示制度,让业主对工程范围、主要材料、增项理由、审价结果等信息可查询、可监督;推广数字化过程管理,形成可追溯的工程量、签证、验收与支付链条。
通过制度化、专业化、透明化的治理,才能既保障施工单位合理收益,也守护业主共同资金安全。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是保障业主共同利益的重要制度安排。
本案的审理表明,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市场化原则和公共利益保护需要找到平衡点。
固定总价合同虽然可以简化管理,但不能成为规避资金监管的工具。
随着老旧小区改造成为长期任务,如何在保证施工效率的同时确保资金安全使用,既考验着业委会的治理能力,也考验着司法的监督智慧。
通过规范程序、强化监管、司法护航,才能让这笔"养老金"真正用在刀刃上,为城市面貌提升和居民生活改善持续提供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