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老龄化社会的到来,"银发旅游"市场规模不断扩大,但相伴而生的安全隐患和法律纠纷也日益增多。
近日,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为老年旅游中的权责划分问题提供了具有参考价值的司法判例。
案件发生于2024年10月。
某保险公司为其客户组织了一次云南西双版纳旅行活动,由合作旅行社承担具体服务。
旅行社对超过65岁的参团者收取800元"超龄费"。
68岁的王某在交纳该费用后成功报名。
旅程第四天,王某参加了包括商场购物、爬山观景、篝火晚会、夜市游览等多个项目,整日活动安排紧凑。
当晚22时20分左右,王某在酒店等待电梯时突然身体不适、呕吐晕倒,经紧急送医抢救无效,因急性呼吸循环衰竭、高血压等疾病离世。
王某的子女认为,保险公司和旅行社对老人的年龄、疾病状况和出行风险未尽到必要的审核和告知义务,高强度的旅游行程加重了老人身体负担,与其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经协商未果后,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80万元。
两被告则辩称,王某的死亡系自身疾病突发所致,王某事先未表示身体不适,事发后双方已积极实施救助义务,故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此案的关键在于旅游经营者应负的法定义务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这一规定为老年旅游设定了更为严格的安全保障标准。
法院查明,旅行社作为旅游经营服务机构,对游客负有必要的提示和救助义务。
更为重要的是,旅行社收取了"超龄费",这一行为本身意味着经营者认可了为老年游客提供更高标准服务的对价,因此其保障责任应相应提升。
然而,旅行社未能证明向王某告知了旅行途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和不适宜参加旅行的情形,也未证明在旅行前询问过王某的个人健康状况。
此外,本次旅行行程安排紧凑、游玩时间较长,客观上加重了老年团员的身体负担。
基于以上事实,法院酌定旅行社应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25%的赔偿责任。
对于保险公司的责任,法院认为其作为此次旅游活动的策划者和组织者,明知王某年满68周岁,却未对其身体状况进行询问摸底,也未证明向王某告知了安全注意事项和出行风险,更未提前审查行程安排的合理性。
虽然保险公司委托旅行社提供具体服务,但这并不能成为其完全免除法定义务的理由。
法院酌定保险公司应承担15%的赔偿责任。
同时,法院认定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王某明知自身患有高血压,仍坚持报名参团旅游,且未主动向两被告告知自身健康状况。
因此,王某自身对死亡结果存在主要过错,应承担60%的主要责任。
经法院核定,王某身亡导致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69.15万元。
最终,法院判决旅行社赔偿17.29万元,保险公silon公司赔偿10.37万元。
判决生效后,双方均服判息诉,两被告已履行了赔偿义务。
这一判决明确了老年旅游中各方的权责边界。
法院的判法说明,收取"超龄费"等差异化收费行为,实质上是经营者向老年游客做出了提供更高保障标准的承诺。
一旦收费,就必须履行相应的更高标准义务,包括充分的风险告知、健康询问、行程合理安排等。
活动的发起方和组织方不能以委托第三方为由而完全免除自身的法定义务,对参与者可能面临的安全风险负有不可推卸的告知责任。
与此同时,判决也强调了旅游者特别是患有基础疾病的老年人的自我责任。
老年游客应当对自身健康状况有清醒认识,如实向旅游经营者告知相关信息,随身携带必要的药物,在旅程中密切关注身体变化,量力而行。
这起案件不仅是个体悲剧,更是老龄化社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现实考题。
当"诗与远方"遇上"银发浪潮",需要法律制度划定责任边界,市场主体创新服务模式,家庭成员强化监护意识,共同织就老年旅游的安全防护网。
唯有责任共担,方能实现老有所乐的民生愿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