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企业考勤管理与员工履约义务的冲突;蔡某2009年入职某公司,实行标准工时制(9:00-18:00)。考勤记录显示,2024年6月7日至7月25日期间,其累计迟到19次。公司依据员工手册认定其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蔡某申请劳动仲裁未果后,双方诉至法院。
本案判决具有示范意义,既保护劳动者权益,也维护企业管理秩序。企业行使管理权需程序正当、标准统一;员工行使权利应以履行义务为前提。只有双方各尽其责,才能建立和谐劳动关系。本案为构建规范理性的用工环境提供了有益参考。
本案涉及企业考勤管理与员工履约义务的冲突;蔡某2009年入职某公司,实行标准工时制(9:00-18:00)。考勤记录显示,2024年6月7日至7月25日期间,其累计迟到19次。公司依据员工手册认定其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蔡某申请劳动仲裁未果后,双方诉至法院。
本案判决具有示范意义,既保护劳动者权益,也维护企业管理秩序。企业行使管理权需程序正当、标准统一;员工行使权利应以履行义务为前提。只有双方各尽其责,才能建立和谐劳动关系。本案为构建规范理性的用工环境提供了有益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