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占用公共空间埋下安全隐患 地下停车场作为小区公共区域,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更是紧急情况下的消防通道。
然而,南宁市江南区某小区业主梁某自2023年6月起,陆续将家中旧物堆放在负二楼停车场的公共区域。
随着堆放物品日益增多,不仅严重影响停车场的正常使用和车辆通行,更关键的是堵塞了部分空间,造成明显的消防安全隐患。
小区物业公司因此接到多起其他业主的投诉,反映该行为严重损害了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
物业公司依规履职遭遇"无理诉讼" 面对这一局面,物业公司采取了规范的处理程序。
2024年7月19日,物业在堆放杂物处张贴《杂物清理温馨提示》,明确指出在公共区域堆放私人物品的危害,并给出了明确的整改期限——要求业主在7月23日前自行清理,同时告知逾期未清理将视为无主物品处理。
这一做法既尊重了业主的权利,又明确了后续处理方式,充分体现了告知义务。
然而梁某对此置若罔闻。
直至8月18日,其堆放的物品依然未见清理。
在多次无法联系上梁某的情况下,物业公司为了维护全体业主的安全和共同利益,安排专业旧货回收人员对杂物进行了清理处置。
清理后的曲折与对簿公堂 事情随后出现转折。
梁某发现物品消失后报警,派出所随即介入协调。
物业公司主动与梁某联系,表示愿意将清理的物品送回,并按照双方约定地点用货车运送。
但当梁某验看后,以"物品有缺失"为由拒绝接收,最终物品被重新运回回收店暂存。
协商无果后,梁某采取诉讼方式,以物业公司侵害其财产权为由诉至江南区法院,要求赔偿财产损失1.2万余元。
为证明损失,梁某向法庭提交了一份自行手写的物品价格清单,但关键问题在于,他没有提供任何购物票据、发票等原始凭证。
法院判决彰显法治与公平 江南区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全面驳回梁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定,梁某作为小区业主,签订了《承诺书》承诺遵守小区规约,却长期擅自占用公共区域堆放私人物品,其行为既违反了法律规定,也违反了合同约定。
同时,这种行为还存在明显的安全隐患,损害了其他业主的共同利益。
对于物业公司的履职行为,法院认定完全正当合法。
物业通过张贴通知明确了清理期限和后果,已尽到合理告知义务;在梁某逾期未清理且无法联系的情况下,物业为维护全体业主利益和保障消防安全而进行清理,完全符合法律赋予的管理职责。
关于梁某提出的物品缺失问题,法院指出,梁某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但其既未在现场进行清点固证,也没有提供任何有效证据。
根据现场照片和送货视频,运回物品的种类与原物基本吻合。
梁某无正当理由拒收物品后再行起诉,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对于索赔金额,法院更是明确指出,梁某仅提供自行手写价格表,未提交购买记录、票据等有效证据,且物品已使用存在折旧。
经查明事实,梁某堆放的物品均属废旧物品,其主张的价值缺乏依据。
因此,梁某无正当理由拒收导致损失扩大,应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法官释法明确权利义务边界 承办法官强调,公共区域、消防通道严禁私占。
梁某长期占用公共地下室堆放私物,占用消防通道,直接危及了公共安全。
物业公司已履行清理催告义务,明确提示堆物存在火灾隐患,但梁某经催告逾期未清理也未认领,物业公司依规处置完全合法正当。
法官进一步指出,公共区域属业主共有,绝非私人储物空间。
堆放杂物容易堵住逃生通道,增加火灾风险,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后果不堪设想。
住户应将物品存放于自家空间,切勿在楼道、楼梯间、地下室等公共区域堆放私物。
遇到纠纷应当合法理性解决,共同维护安全整洁的居住环境。
公共区域非私人领地,安全与秩序需每位居民自觉守护。
此案判决不仅维护了物业管理的正当性,更警示公众:法律不会为违规行为“买单”,共建和谐社区需从遵守规则开始。